法院审判:载思(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分公司商标侵权案(2)
自2011年5月30日开业至2012年2月14日展开调查时止,载思北京分公司尚未售出的侵权商品为528件,按标价计算价值2702750元;已售侵权商品的销售额共计8062131元。上述已售及未售侵权商品的非法经营额共计10764881元。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和司法判决
本案历时3年多,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2年2月8日至2012年10月18日。
在这8个多月的时间里,执法人员分别在北京、上海、浙江三地调查取证,最终认定载思北京分公司商标侵权行为成立,作出没收侵权服装528件、罚款1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阶段,2013年9月16日至2015年5月22日。
具体包括:
2013年9月16日,浙江省杭州市中院作出民事一审判决,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
2014年7月9日,浙江省高院作出民事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2014年12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作出行政一审判决,驳回载思撤销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
2015年5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政二审判决,驳回载思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在漫长的诉讼中,当事人载思北京分公司为了撤销处罚决定,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撤销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为了全面实现司法救济,迪斯奎德商标公司同时向杭州市中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于是中止了行政案件的审理,等待杭州市中院的民事判决结果。
杭州市中院经审理,作出了确认不构成商标侵权的一审民事判决,相当于间接否定了工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随后,浙江省高院在二审程序中否定了一审判决,改判为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成立,又间接支持了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民事判决生效后,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恢复审理,作出了驳回载思北京分公司诉讼请求的行政一审判决。该公司仍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法院最终作出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阶段,从2015年6月1日至今,是收缴罚款的相关执行阶段。经催缴,1100万元罚款现已全部缴纳完毕。
案件评析
(一)社会影响
本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时,法院以观摩示范庭的方式邀请了多家媒体现场录制庭审过程,并进行现场网络直播,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组为本案制作了近20分钟的专题片,在节目中播放。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时,院长宿迟亲自担任审判长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
本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说明工商部门在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受到高度认可,工商部门执法人员有能力有水平办理复杂疑难的知识产权案件。(作者:北京工商局杨云龙,来源:知产库)
- 商业秘密保护“十不要” 2015-05-10
- 个体工商户的撤销登记 2015-06-05
- 蔡锦明、王建国与武汉市好又多商业百货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 2015-05-10
- 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运用和完善 2015-05-29
- 发布烟草广告的批准 2015-06-05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201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