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中如何应对“已付款+未登记”的交易模式(6)
在诉讼中,曾有观点,将善意取得的要件与执行异议28条的元素进行糅合,即:出售人无权处分+买受人基于善意+且已支付合理价格给对方+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但房屋已经交付使用)=买受人应取得该房屋
其实,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下,已经将该模式否定,即:“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房屋过户履行不能”的情形下,由出售人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买受人应取得该房屋。
参阅文章:
最高法院民间借贷解释,否定了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以房抵债的有效认定?
基于法院案例,考量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作者:赫少华律师,来源:儒者如墨本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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