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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中如何应对“已付款+未登记”的交易模式(3)

发布时间:2015-11-02 10:21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一、“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氛围下的处理

在《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6期中,曾亮出的观点是:借贷关系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备案登记属于非典型担保;即,在当事人一方主张系房屋买卖关系、另一方主张系借贷关系,且双方证据均有缺陷的情况下,应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探究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判断法律关系的性质。在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登记的行为,足以构成一种非典型担保。

然而,民间借贷司解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须提示,(作者:赫少华律师,来源:儒者如墨本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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