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中如何应对“已付款+未登记”的交易模式(5)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须说明,在此处,个人认为,法条中的“买受人”背景应特指为具有真实买卖关系,而非徒有形式的买卖关系。而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案件,在民间借贷司解中已将“买卖关系”的履行救济否定。
三、执行异议第28条、善意取得及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
相比“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选择性归责,必然会牵扯出的是法律词语“善意取得”,因其不强调未办理过户的成因,而是形式须“登记”。
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无权处分+受让善意+已支付合理对价+登记或交付
(作者:赫少华律师,来源:儒者如墨本公号)
- 上一篇:【实用】七招教你辨别房产证真伪
- 下一篇:揭买房租房6大骗局
相关阅读:
- 个体工商户的撤销登记 2015-06-05
- 发布烟草广告的批准 2015-06-05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2015-06-05
- 蔡锦明、王建国与武汉市好又多商业百货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 2015-05-10
- 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运用和完善 2015-05-29
- 商业秘密保护“十不要” 2015-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