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特殊抵押财产裁判规则12条(5)
7.以国有划拨土地抵押并登记未审批的,抵押权有效
——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抵押审批手续的,并不影响抵押行为的效力。
标签:抵押|抵押财产|抵押权有效|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审批
案情简介:1996年,石油公司以其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抵押为商贸公司向银行贷款2350万元提供担保,并依当地市政府文件规定在国资局及房管处办理抵押登记。2003年,因商贸公司逾期未偿,银行起诉。
法院认为:①依据当时适用的市政府文件规定,市国资局及房管处是同时期经政府授权的以地上有定着物房地产设定抵押的登记部门。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月15日下发《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根据该规范,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故本案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实务要点: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抵押审批手续的,不影响抵押行为的效力。
案例索引:河南平顶山中院再审“某银行与某石油公司等抵押借款纠纷案”,见《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抵押审批手续的,不影响抵押行为的效力——汝州市商业集团总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行、汝州市石油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汝州市房地产管理处抵押借款、赔偿纠纷案》(尹晓雯,河南平顶山中院),载《全国法院再审典型案例评注(上)》(2011:403)。
8.抵押未评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并非一定抵押无效
——抵押人为前一抵押权人提供借款担保时,已出具了评估报告,国资局予以了确认,第二次抵押时,无需重复评估。
标签:抵押|抵押财产|划拨土地使用权|立项、评估程序
案情简介:1996年,奶牛场为工贸公司向信用社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用于担保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未办理抵押立项、评估手续。但两个月前该土地使用权因为科研所提供抵押担保已在国资局办理了相关手续,且存于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
法院认为:①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系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应当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立项批准手续,评估结果还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认可。法律要求抵押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须进行立项、评估等工作,是为了正确评定土地使用权价值,确定其须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一旦抵押的法律后果成就,使用权人须按此数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方可进入市场,防止土地使用权人将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进入市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故抵押人只要对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过评估确认即可,无需重复评估。②因奶牛场为前一抵押权人提供担保时,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已出具了评估报告,国资局予以了确认,第二次抵押时,与第一次国资局作出资产评估确认通知的时间仅相隔两月,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如此短的时间内不可能发生变化,故奶牛场为工贸公司提供抵押未再次进行土地使用权评估,不应影响抵押合同的成立。
实务要点:法律要求抵押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须进行立项、评估等工作,是为了正确评定土地使用权价值,确定其须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故抵押人只要对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过评估确认即可,无需重复评估。(作者:商业秘密,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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