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查处翱翼汽车电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4)
发布时间:2015-10-16 11:16商业秘密网
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为消极事实,权利人举证难度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商业秘密案件时,也应考虑引入“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只要商业秘密权利人尽了合理举证责任,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即可按照“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要求由主张积极事实(已为公众所知悉)的被控侵权人进行举证,以此方式降低权利人的举证难度。
合理分配权利人与被控侵权人的举证责任,不仅能防止权利人滥用控告权浪费行政资源,还能充分保障被控侵权人的正当权益。如果被控侵权人不提供其获得信息来源合法证据,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则可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其构成侵权。如果被控侵权人举证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说明其使用的信息具有合法来源,则应由权利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作者:案评人 于平,来源: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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