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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劳动关系的六条裁判规则(实务精品)(4)

发布时间:2015-10-12 09:06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评注:

  劳动关系的本质是依附性。依附性有两个体现:人身依附性与业务依附性。业务依附性指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直接构成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上述承包、转包、分包的情形均具备业务依附性的特征,均应属于劳动关系。但在现实条件下,尤其是在建筑领域存在大量实际施工人和农民工的情况下,现有劳动法制度无法将其纳入劳动关系,故最高法院以“缺乏劳动合意”为由将其排除在外,亦属迫不得已。实际上,“劳动合意”要件应服从于“依附性”要件,或者,转包、分包、承包可视为“概括的劳动合意”或者“默示的劳动合意”。故应合理解释“劳动合意”,切实保护“依附性劳动”。此外,为将来计,仍是“从大劳动体系”入手,将上述情形以及用人单位临时用工、零星用工纳入劳动关系,一体界定,区别保护。

  1126:用工内容系实质违法活动,不属劳动关系。

  规则描述:

  用工内容应当合法,不得故意从事实质非法的活动,如走私、贩毒、开设赌场、制售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从事实质违法活动过程中的用工,劳动者为明知的,不属劳动关系。

  条文来源:

  《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2013年7月1日修正案施行)第三条第一款: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2013年7月1日修正案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作者:陆通,来源: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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