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劳动关系的六条裁判规则(实务精品)(2)
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第十九条: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1121: 无实际用工,无劳动关系。
规则重述:
劳动关系自合法用工之日起成立,劳动合同、社保关系仅为劳动关系的证据之一。无实际用工的挂名单位、挂名社保缴费单位非实质用人单位,与对方并未成立劳动关系。
条文来源:
《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2013年7月1日修正案施行)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8号“王志权与深圳市宝安区观澜日广电子厂、日广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裁判日期:2011年3月21日)。
案例要点重述:
虽然王志权的社保账户显示,案外人深圳市观澜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一直为王志权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应当以劳动合同作为基本证据,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金缴纳情况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在劳动者与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日广电子厂关于王志权的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单证明了王志权的社会保险金一直是由深圳市观澜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缴纳、进而证明王志权实质上是与深圳市观澜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评述:
此案发生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无法直接引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法院对劳动关系的认定规则与《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精神是一致。引申而言,劳动关系属于实践性社会关系而非诺成性社会关系;属实践性法律行为而非诺成性法律行为,故应以“用工”的实践行为而非书面或口头用工合意为劳动关系成立的标志。此外,没有实际劳动和实际用工,仅签订虚假书面劳动合同、意图让他人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亦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此类协议合意不真实,无实践行为,依法不能成立劳动合同。挂证、挂社保、挂合同、挂花名册均因欠缺实际用工而非劳动关系。
1222: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为雇佣,不属劳动关系。
规则重述:
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提供劳动,不论先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超龄之后均不属劳动关系,系雇佣关系。
条文来源:
《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2013年7月1日修正案施行)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8月18日施行)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评述:
年老劳动者有权休养不等于禁止劳动,故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不影响劳动权关系的界定。此类年老劳动者仍可提供依附性劳动,仍可建立劳动关系。但现行制度尚未建立统一的劳动体系,仍作有限界定,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劳动法保护之外。实践中,多以退休年龄为标志一刀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规定的“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非指实际享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为“开始依法享受”,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并不冲突。(作者:陆通,来源: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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