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执法中电子证据取证及运用浅谈(4)
规范取证流程 规避执法风险
向高标准的刑事取证看齐。相较于起步较晚的行政处罚案件电子取证,刑事电子取证的研究和实践已经历了近20年的发展,日臻成熟,其取证收集和利用的规范性可作为工商行政执法的借鉴和标杆。虽然行政案件同刑事案件的违法程度和危害程度有所区别,但工商行政大要案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查办时应当向高标准的刑事电子取证流程和规范看齐。
与此同时,工商干部在电子证据收集和利用的时候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性原则。工商机关执法检查,合法是第一前提,在计算机取证过程中,必须保证证据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法律法规的。由于目前国家对计算机证据的法律定位、操作程序、适用性等没有权威、统一的法律规范,因此工商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必须结合现有传统的取证手段对计算机证据作进一步的固定,确保合法性。
原始性原则。即多看少动原则。计算机证据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和易破坏性等特点,取证过程中的任何修改性操作都会破坏证据存在的原始状态。比如,打开一个Office文档就会更改最新“访问时间”属性,并改变“我最近的文档”序列。必须在初始状态分析完成或备份状态下才能打开访问计算机证据。
有效性原则。计算机证据与传统证据一样,必须确保有效性。证据有效是保证工商行政机关执法权威和效率的前提,是执法机关对违法主体作出合法、适当的行政行为的基础。(作者:徐正荣,来源:浙江省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工商报》2015年09月19日 A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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