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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执法中电子证据取证及运用浅谈(3)

发布时间:2015-09-23 17:00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当前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取证制度尚不完善
  2011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在电子证据人员资格、取证方式、终端取证、平台取证、扣押等方面作了初略规定,为工商行政执法中的电子取证搭建了基本框架,但是具体的细节并未加以规范,取证人员实际操作时随意性仍然比较大,造成行政执法电子证据安全性、证明力的下降,容易为行政败诉埋下隐患。
  装备落后限制深度运用电子证据
  基层工商执法机构没有配备专业的电子取证工具,缺乏只读锁、硬盘复制机、专业取证软件系统等专用软硬件设备。导致电子取证过程中,无法满足严格的不损害源数据原则,使得取证过程不能在严格意义上被完整还原和复制,影响了电子数据的证明力。同时由于缺乏专业设备,使得一般情况下的电子取证变成“小打小闹”,点到即止,不能充分发挥电子证据提高监管效能的作用,有效打击违法行为。
  专业水平不足导致无法娴熟运用电子证据
  工商执法娴熟运用电子证据首先面临的问题是人才高门槛。发现、获取和保全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迥然不同。对于行政执法中的电子取证,取证人员不但要具备计算机和网络方面的知识,同时还必须熟悉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出示和认定的各阶段法律程序,只有这样的复合型人才才能全面胜任此项工作。
  电子取证技术更新速度快。电子证据的相关问题随着科技发展不断复杂,其发展速度很快,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例如当前微信、微博及其各类手机APP的出现,演变出很多新式电子证据。
  此外,办案人员的电子资料分析能力也亟待提高,面对海量数据,必须学会快速锁定和鉴别有效证据资料,提高对关键电子证据的敏感度。
  执法成本和风险较高
  电子证据委托采集和分析的直接成本高。当执法人员的能力水平不足或由于设备限制,遇到复杂电子证据或者数据被删除、篡改等情况时,需委托第三方电子证据鉴定机构、公证机构或司法部门进行检验分析,将产生额外的高额费用,成为执法直接成本。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间接成本高。由于电子证据采集复杂以及程序不规范造成取证漏洞和证明力受质疑,当行政诉讼发生时,即便是文书上类似法条条款数标注错误的小纰漏也会被判败诉,而在随意性较大的电子证据取证中挑刺并不太困难,因此败诉风险很高。
  对策及建议
  加大基层电子取证装备的投入
  为确保电子证据的有效性,提高案件查办效能,应当为一线工商执法干部配备便携式的取证设备,并逐步建立市县级的电子证据取证分析实验室。对于案情重大、社会危害程度严重,确需委托第三方电子证据鉴定机构、公证机构或司法部门进行检验分析的案件,应当每年财政划拨类似食品质量检测的电子取证专项资金,这是保证工商执法不缺位,“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需要。
  加快专业取证队伍建设
  建立定期培训制度。计算机网络违法经营的手段、作案工具的技术含量不断提高,电子取证执法干部要获取相关的违法证据,有效地收集证据,必须及时更新知识,同时有必要进行犯罪学、侦查学方面的培训,提高分析证据等能力,因此建立电子取证专业人才的定期培训制度非常重要,在专业培训上试图一劳永逸不现实。
  建立专业队伍梯队。把工商执法干部人人培养成电子取证专家难以实现,因此建议在基层的执法干部队伍中形成至少两个人才层次:第一层次是基础普及型,使每名执法干部都具备初级电子取证能力,能掌握最简单的电子取证操作;第二层次是取证能手型,能应对复杂多变情况,灵活运用各种手段和信息技术开展电子取证,较为理想的情况是每个办案科所至少培养一名能手。
  开展专业人才选拔和能手评比。开展各级电子取证能手的评比活动,以评比促进电子取证队伍的专业技能和战斗力提升,鞭策年轻干部挖掘潜力,主动成长。(作者:徐正荣,来源:浙江省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工商报》2015年09月19日 A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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