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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涉商品化权案件现状概略(3)

发布时间:2015-09-17 13:51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三)商标权保护模式
  此类案件的特点,在于侵权人利用了权利人拥有权利的形象(通常为虚拟角色形象)注册商标,但为了规避法律又常与权利人自己注册商标的形象有显著不同。在这类案件中,法院认为受到侵害的商品化权可以通过商标权得到救济,代表案例是温州蓝猫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案侵权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是《蓝猫淘气3000问》系列片的著作权人,《蓝猫淘气3000问》在电视台播出后,蓝猫形象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是将蓝猫形象在书包类商品上注册为商标,后转让给本案的原告。原告后来发现被告生产、销售的书包上也有蓝猫形象,于是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人民币5万元。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本案中,原告和被告的蓝猫商标是否构成相似成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一二审法院都指出,双方的商标就图形本身而言并不构成相似,但是由于双方的蓝猫图形均源自《蓝猫淘气3000问》中的蓝猫形象,因此会给熟悉蓝猫形象的消费者造成混淆,因此双方的商标构成实质相似。必须指出,本案的两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定具有很大的创新魄力。事实上,严格按照当时的(2013年商标法修订前)商标侵权的混淆判定标准,认定本案两个视觉上并不相似的商标构成混淆是存在很大争议的。本案被告侵犯的其实是原告商标上所承载的蓝猫商品化权。两审法院均通过与蓝猫形象的一致性架起了两个本来不相似的商标构成混淆的桥梁,通过形象认定被告侵犯原告的商标,最后用商标法保护了原告的商品化权。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
  此类案件的特点,在于侵权人利用了权利人的形象进行商业牟利,但权利人通过人格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均难以得到救济。在这类案件中,法院认为受到侵害的商品化权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得到救济,代表案例是王跃文诉叶国军等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原告王跃文是国家一级作家,代表作《国画》知名度很高。原告在被告叶国军处销售的图书中购买了一本《国风》,封面表明作者为“王跃文”,在宣传彩页上有“王跃文最新长篇小说”、“《国画》之后看《国风》”字样,遂以侵犯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一审生效判决认定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但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人民币10万元。
  案件评析。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是两个争议焦点。著作权方面,法院认为被告王跃文有权在自己的作品上使用自己的名字,并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不正当竞争方面,法院认为,“王跃文”署名在文化市场上已具有标识利益,能够直接指向原告本人,被告通过虚假宣传的行为造成了消费者在两个王跃文之间产生混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本案的判决有两点令人印象深刻:第一,是认定了署名的标识利益并和形象之间具有指向性联系;第二,是认定了职业作家可以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主体。而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商品化权方面存在的主要障碍,就在于适用反不正竞争法要求商品化权的主体与被控侵权人构成同业经营。
  四、“商品化权”立法前我国审理相关案件的裁判要点
  由于我国目前对“商品化权”并没有纳入立法体系,所以在相应的司法保护方面主要通过前文所述的四种模式进行保护。法官必须在熟悉各种保护模式利弊的基础上选择适用,最大程度地发掘现有的立法资源,“戴着镣铐跳舞”,从而充分地保障商品化权人的合法权利。人格权保护模式适合于保护与自然人姓名、肖像有关的人格利益,且姓名、肖像上没有附着著作权或者商标权;著作权保护模式适合于保护产生于作品中的形象,例如知名角色形象、虚拟人物形象等;商标权保护模式适合于保护与注册商标图形具有同样指向性的形象;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兜底性保护模式适合于保护不宜用人格权、著作权和商标权保护的形象。(作者:袁 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来源:知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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