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商标权辨析(4)
所以,鳄鱼公司经销商的行为侵犯了北京服装厂“枫叶”商标权的看法,没有说服力。至于“反向假冒”问题,按照该观点,在认定鳄鱼公司经销商的行为就是“反向假冒”的同时,又为“反向假冒”下了定义。但定义中“反向假冒”的本质特征又与鳄鱼公司经销商的行为特征相去甚远。而且我们发现,“使用自己的商标去假冒他人的产品的”说法,是一个不能完成的逻辑,在实践上则是一种无法实现的“行为”。人类无论有多么丰富的想象力,都难以想象,通过什么手段可以做到用自己的商标去假冒他人的产品。侵犯商标权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对他人的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行为。假冒商标属于侵权行为。商标权是一种法律关系,没有方向属性。只要侵害了该法律关系,就是侵权,无所谓“正向”与“反向”之分。离开了对商标的支配,却可以认定为假冒商标的侵权行为,甚至还区分为“反向”和正向,如果这种观点能成立,就会致使商标权成为没有确定内涵和外延,幽隐未形,玄机莫测,可以任凭人们随意解释的无底洞。不难想象,其后果不仅会造成认识上混乱,而且会助长司法实践中本已存在的盲目性与任意性。
四、商标的功能与价值
根据定义可以知道,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别性,也就是所谓的“认知”功能。作为认知和区别手段,并不以认知符号的审美价值高低或美感为前提,也就是说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标记、乃至装潢的文字、图案或符号,无需用自己的美感去吸引消费者。事实上,这种努力也是徒劳的。相反的意见则认为,“美术作品被用作商标或装潢,其‘审美’与‘认知’两个功能是分不开的。甚至认为,许多美术作品作为商标,是同时以识别性和美感去吸引消费者的。本文认为,这仍是一种对商标认识不清的表现。在概念上,它混淆了”标记“和”商品“,颠倒了”标“与”本“的关系。在事实上,则可能是把商标、装潢等商业标记与产品的外观设计混为一谈。实际上,它们之间的界限是很清楚的,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存在形式,”莺莺“要展示和推销的是自己,当然需要”打扮“得漂亮一点儿。商标和装演要推销的却是”别人“,它们的功能是区别和指示,是”介绍人“或联络人,所以,只要”莺莺“漂亮,”红娘“的丑俊是无关紧要的。事实上,那种随意画几笔作商标或装潢的成功的例子并不鲜见。象驰名世界的”NIKE“商标,就是一笔而就的图案,在很多人看来,虽然几无美感可言,却足以诱人”认知“其商品,这就是商标。
商标的价值评估是个复杂的技术问题。本文作者没有研究,不敢妄言。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弄清商标以至其他知识产权的价值,即它的质的规定性是什么,是评估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价值量的前提。否则,无疑是一笔糊涂帐。比如,不久前人民日报的一则消息称,上海某评估机构经评估,张乐平先生的作品“三毛”形象的知识产权为5.9亿元人民币。这如果不是愚人节上的“戏言”,肯定是令人啼笑皆非的糊涂帐。再比如,前面曾提到的观点认为,“Exxon”的设计人从未把这个符号与石油产品相联系,就可以把“Exxon”当作石油产品的商标出卖,而且会卖出好价钱,并把上亿美元事先论证费用计入。这种观点暴露了三个概念问题上的错误:(一)错把“Exxon”的调查、论证及设计中的财产和智力投入,即设计成本,当成商标的价值;(二)错把从不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的设计图案、文字或符号天然地看作商标;(三)否认了商标的价值是从标记和商品或服务的联系中产生的客观规律。这三个问题,正是商标法理论中最简单、最初始、最基本的概念。本文认为,商标的价值与用作商标的文字、图案或符号的美丑无关,也与设计它所投入的心智与财力的大小无关。商标的价值完全来自它所标记的商品或服务,是由商品或服务质量建立起来的商业信誉注入而产生的。所以,商标的价值实际上是商品或服务的信誉之气温计、寒暑表。离开了特定的商品与服务,任何图案、符号和文字都不是商标,更无商标价值可言。(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相关阅读:
- 业界热议录音制作者广播权 2015-06-03
- 最高法司法解释:反向工程获商业秘密“合法” 2015-05-10
- 谈谈“传奇”私服及其侵犯商业秘密的性质 2015-05-29
- 软件著作权登记与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2015-06-02
- 商标评审申请及答辩 2015-05-10
-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承担那些行政责任 2015-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