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背景下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之构想(3)
基于此,1997年刑法修订时,立法机关在听取了司法实务部门、刑法理论界、社会公众对于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各种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在现行刑法典第219条中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从而为司法实务部门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现行刑法法典的规定,所谓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窃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无形资产专有权和社会主义市场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商业秘密。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一般是处于故意,少数情况下,过失也可构成本罪。
三.对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评价
(一)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世界趋势
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许多国家均对商业秘密进行了全面的法律保护,但关于商业秘密的立法,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特点,归纳起来,不外乎以下两种方式。一是以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对商业秘密加以法律保护,这种方式的典型代表是美国联邦的|《统一商业秘密法》;二是将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分散于其他法律、;法规中,如分散于合同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这是绝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做法。例如:德国的《防止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列举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而且,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实施者的法律责任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是,不论是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规,还是附设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的法律,大多数国家一般都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视为个人的错误行为,即民事侵权行为,只要求被告通过民事程序,承担民事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不过,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也有一些国家主义到了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例如,美国、日本等国的商业秘密刑事立法。尽管如此,国外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仍然持一种非常审慎的态度,一般都将其限制在极为严格的范围内并不得随意拓宽。
1994年生效的《法国刑法典》第418条规定了披露制造秘密罪:“任何工厂的经营者、雇员或者工人,向外国人或者住在外国的法国人披露或者试图披露其所使用的工厂的秘密的,应当判处2年以上5年以下的监禁,以及1800发廊以上72000发廊以下的罚金。”据我国学者介绍只哟呼披露狭义的制造秘密的才能构成犯罪。而且,披露者限于与企业有劳动合同约束的人,合伙人或者第三人的披露都不在此限。对于已离职的员工,判例也适用此项制裁。此外,还应当证明披露者有欺诈的意图。第418条原则上只适用于处罚披露,不适用于从披露得益的人。[2]
美国联邦对于商业秘密盗窃行为并无一般性的刑事禁止规定。一些法院认为,复制含有商业秘密的文件并将其带出国界违反了国家盗窃财产法。而且,最高法院认为,在通讯欺诈法意义上秘密信息是“财产”,违反信任义务使用该信息构成此类法律上的刑事违法行为。此外,许多州有将盗窃商业秘密规定为犯罪的法律。1996年美国颁布了《经济间谍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 of 1996),对于为外国政府或者机构窃取商业秘密的经济间谍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3]
奥地利刑法中涉及商业秘密的犯罪,统称为产业间谍罪,下设三个罪名,即:(1)第122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或产业秘密罪。具体内容是:其一,在依法令或官署的委任,二执行规定之监督、检查或调查时,因受委托或解除获悉的商业秘密或产业秘密,加以泄露或利用的,处6个月以下自由刑或360日数以下罚金;其二,意图为自己或他人财产上的利益或意图加害于他人,而为此行为者,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360日数以下的罚金。其中,第一种情形所指的商业秘密,系指行为人依法由保持该秘密的义务,且因该秘密的泄露或利益,足以使监督、检查、调查人的正当利益受到侵害而言。(2)第123条规定的刺探商业或产业秘密罪:以利用、使他人利用或公开泄露商业秘密之企图,而加以刺探的,处2年以下或并科360日数以下罚金。|(3)第124条规定的为外国刺探商业或产业秘密罪。具体包括:其一,意图使商业或产业上秘密,在外国加以利用、使用或为其他运用,而刺探的,处3年以下自由刑或并科360日数以下罚金;其二,为在外国利用、使用或其他运用,而将自己保持的义务上的商业秘密泄露的,亦同。上述各罪须被害人告诉乃论。[5](作者:李文燕 田宏杰,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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