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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7)

发布时间:2015-08-18 16:20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四、完善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若干建议
  (一)建立影射侵权制度
  影射侵权指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字号登记注册的侵权行为。增加影射侵权的必要性在于:(1)避免引起出处混淆。一般的混淆发生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之间,商标法便是通过禁止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于相同或类似商标上来达到对商标的保护。但商标一旦驰名后,把它用于企业字号、名称或不同的商品上也可能引起出处混淆。因为现代企业集团的产品和服务并不固定在某一类或一种产品和服务上,而是涵及各行各业,因此,只要出现驰名商标,人们便会联想到这是驰名商标所有人的相关产品和服务,从而使竞争对手的商品或企业字号引起混同。例如:假设某厂使用“万宝路”作为某火柴的商标,人们势必会认为这是万宝路集团的新产品,从而可能导致误认误购。“出处混淆”不仅包括可能误认为不同商品由同一企业生产,还包括有关企业之间关系的混淆,如误认为两者在交易上、经济上或组织上有一定的联系。对这种混淆不加以制止,就会导致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而且也损害了名牌企业的声誉。(2)制止滥用他人信誉。驰名商标之所以受到消费者的偏爱就在于其具有良好的信誉,而这种信誉是凝聚了商标权人大量的心血和投资所创造出来的无形资产,包括研究开发的技术设备、基础设施建设、大量的广告宣传、频繁的公关活动等。影射商标侵权具有投机取巧的浓厚色彩,它假借他人“名气”壮大自己的力量以扩展市场,直至称雄市场。其竞争不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而是明显违反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故应加以制止,否则就会破坏公平竞争的正常秩序,致使社会主义市场机制失灵或趋于紊乱。
  (二)确立反淡化制度
  淡化,是指减少、弱化驰名商标与所标示的商品的关系,削弱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着性,损害商标的信誉的行为。“淡化”指的是来自三个方面对某驰名商标的损害。第一,以一定方式丑化有关驰名商标。例如,有家经营食品的公司使用一个微笑的人物头像作为其商标;另一家家庭用具公司则将同一个头像的帽子稍加修改形成一个马桶盖状,在自己的商品装潢上使用,这就属于一种丑化。第二,以一定方式暗化有关驰名商标。例如,美国曾有人把“柯达”(胶卷上的驰名商标)用于钢琴,被法院判为“企图暗化”驰名商标。因为这样用下去,“柯达”在胶卷上的驰名程度,会变得不像过去那样鲜明,乃至渐渐失去其知名度。第三,以间接的曲解方式使消费者将商标误解为有关商品普通名称。例如在辞典中,教科书中将“柯达”注解为“胶卷”而不是“胶卷的商标”,将“飞鸽”注解为“自行车”而不是“自行车的商标”。⑻淡化行为造成的侵权具有间接性隐蔽性,危害大,扰乱市场秩序。因此,应建立反淡化制度,对驰名商标实行全方位的保护。
  (三)建立域名保护制度
  随着因特网的国际化,电子商务交易额的急剧上升,驰名商标的知名度使其成为网络经济中被侵害的重点知识产权。既然在现实交易中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那么网络虚拟社会中也应对其进行特殊保护,这是驰名商标保护发展的必然趋势。
  域名是企业在计算机网络上的重要标志,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商标权人有权在计算机网络上以域名的方式使用并享受驰名商标所带来的利益。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必然会给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驰名商标向虚拟空间的权利扩张,应当承认这种扩张是必要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同样是不恰当地利用了该驰名商标的巨大商业价值,并造成一定的混淆,这种混淆不仅构成了对驰名商标的淡化,而且还构成对公众的欺诈。⑼例如,众所周知,Google是美国知名的搜索引擎公司,我们现在通过www.google.com、www.google.com.cn或www.google.cn都能进入Google搜索,但在1999年12月www.google.com.cn这一中国域名是归一家北京公司注册所有。由于当时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不健全,加上Google尚未在中国注册商标,所以Google公司只能花重金从抢注者手中买下该域名。一般来说,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其背后往往都隐藏着表现为具体的现实交易的电子商务,蕴涵着巨大的商业利益,而这种利益的获得本身至少部分地借助了他人驰名商标的良好商誉。为了推动社会对电子商务活动的信心,增强消费者在网上从事商业及消费活动时的安全感,并保护网络用户不受名不副实的网络域名的误导乃至欺诈,必须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到网络空间中,赋予驰名商标所有人域名排他权,即禁止除驰名商标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将驰名商标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为域名。例如,据《楚天金报》报道,2008年3月13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首起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案,认为邓某恶意注册www.黄鹤楼香烟。cn等四个含“黄鹤楼”的中文域名,判其立即注销上述网络域名。2006年5月,武汉烟草(集团)有限公司计划注册“www.黄鹤楼烟草。cn”中文域名时,发现该域名已存在,其所有人是江西人邓某。再查询得知邓某于同年4月还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了“www.黄鹤楼商贸。cn”“www.黄鹤楼商贸。中国”“www.黄鹤楼香烟。中国”等中文域名。武汉烟草(集团)有限公司遂诉至武汉市中院,要求邓某停止侵权行为。法庭上,邓某辩称“我宣传的是蒸汤特色餐饮,与原告经营不属同类产品”,并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法庭审理认为:邓某注册的四个域名主要部分“黄鹤楼”与原告注册的“黄鹤楼+图形”商品商标相同,是对原告商标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的简单复制;邓某未经许可注册“www.黄鹤楼香烟。cn”等域名,易引起公众误认;邓某利用“www.黄鹤楼香烟。cn”等域名从事产品宣传、网络交易等活动,具有显而易见的商业目的。法庭遂作出前述判决。因此,未经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并使用该域名的行为,损害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侵犯商标权的违法行为。(作者:邝宪平,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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