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5)
发布时间:2015-08-18 15:41商业秘密网
在国际公约的制定和修订方面,1996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于同年12月被联合国大会通过。但是该示范法并非国际条约,也不是国际惯例,其作用是为成员国提供一个参考的基本电子商务法。
TRIPS第10条明确规定: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采用任何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排列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即受到保护。这种保护不延及数据或资料本身,亦不损害汇编中的数据或资料已存在的任何著作权。1996年12月20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129多个国家代表参加的外交会议上缔结的《WIPO著作权公约》和《WIPO边沿和录音制品条约》解决了网络环境下应用数字技术而产生的著作权保护的新问题,比较充分地弥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之缺陷,在保留“合理使用”的内容基础上,将“计算机程序”、“数据库”、“技术措施保护权”等纳入了保护范围,增加了不少权利。
二、电子商务中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在短短的二十多年时间,走过了发达国家100多年所走过的立法过程,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过程中,现在又面临着中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广度开放之挑战,同时又面临着高科技的电子商务活动的深度开放之挑战。尽管说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达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先进水平,但是,相对于世界公约的要求以及从建立一个良好的尊重知识产权、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维护社会竞争秩序方面来看,我国在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工作仍有待结合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进一步完善。
(一)加大基础电信建设,为电商务实现全球化创造条件
电子商务的运行系统,直接影响到电子商务活动能否正常化实现,也涉及到电子商务活动的有效监管。
全球正加速从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过渡,世界各国高度重视运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的产业,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信息技术使企业获得新的信息、新的技术提供了可能,要求知识产权管理机关提供全方位、全天候的服务。这也是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管理机关提出的必然要求。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文献馆于2000年12月向读者推出一项新的服务措施,读者可以在电脑上直接看到国外专利文献的具体内容。[9]从1993年开始,日本、欧洲、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申请就逐步实施电子申请程序。以前我国的读者必须通过打印才能得知外国专利申请的具体内容。现在,在电脑上就可以直接看到外国专利申请的具体内容。因此,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专用网页,加快基础电信设施的建设,才能与世界发达国家的设施相连通,国际范围内的电子商务以及知识产权国际化保护才有可能。
(二)建立和完善适合现代科技发展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1.在立法暂时“滞后”的情况下,建立自律机制
加强网络自律是解决电子商务侵犯知识产权问题的最根本办法。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首先是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人类文明发展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人类自律、追求权利实现、尊重他人权利之间协调平衡的一个过程。没有了自律,就会出现秩序的混乱,仅靠最后防线的法律是根本不足够的。要建立起适应时代要求的著作权、标记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反不正当竞争等一系列的自律制度显得尤为必要。1998年2月在北京成立了中国互联网产业第一个自律性的行业协定-中华企业电子商务联盟;2000年4月成立了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电子商务委员会。这些兼有自律性作用的机构,为形成电子商务中行为的自律规则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完善电子商务及知识产权立法
电子商务在不断发展,仅靠自律是不够的,要构筑最后的一道防线对权利人和守法者给予法律的保护,将知识经济时代新发展的要求反映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之中,尽量减少漏洞。因此,将电子商务活动纳入法律管制的范畴,制定专门性的电子商务操作规范性法制,强调电子商务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使合法与非法行为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减少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种类知识产权之权利不稳定及“游离”状态。英国等国家对“工业版权”加以立法方面的保护,对电子商务中产生的多领域交叉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较好的方法,能够从法理及实践意义上解决诸如“域名”、“工业艺术品”、“网络设计”、“电路布图”等到底是属于商标、专利、反不正当竞争还是著作权法律哪个单方面保护的争论问题。(作者:李正华,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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