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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3)

发布时间:2015-08-18 15:41商业秘密网

  由于著作权法是在网络和电子商务尚未普及化使用的情况下制定出来的,因此不可能在立法时就能够预想到今后作品的出现方式和使用方式,从而加以预先的立法保护。
  2.电子商务对传统专利权保护提出的挑战
  我国有学者指出,专利法的第2次修订,在理论上有了进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解决专利授权及无效程序中与“在先权”冲突的问题;二是传统的“侵权构成要件说”在专利法中开始动摇;三是对民事赔偿的“填平原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后再次做了突破尝试。[7]而电子商务无论是对专利制度还是专利法律的理论,都具有较大的影响。据统计,我国专利申请量迅速增长的20个门类中,有9类属于信息技术领域,将近占二分之一。统计至2000年7月底,3年里申请发明专利已公布的总量为69157件,其中涉及电子信息技术的发明申请为21135件。[8]电子商务向专利制度提出了问题,如:
  (1)网络技术是否应当授予专利权?传统的专利制度,一旦授予某人一项专利权,则意味着在本法域内不能授予其他人相同的专利,而且该专利所产生的专有权使得他人没有合法原因不得使用该技术。近年来,互联网专利(internet patent)成为人们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互联网专利又被称之为商业方法专利(internet method patent),是对利用计算机或网络在网上做生意的方法给予专利保护的一种专利。长期以来,人们将思维方法、智力活动规则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但是,美国的一件专利纠纷案件却使问题复杂化起来。1999年9月美国的亚马逊书店取得了“一次点击”的专利。该技术的主要内容是:只要购买者执行单一的点击动作下订单,即可以通过该客户服务系统通知服务器,服务器将购买者的特定采信息加入采购的项目信息,就可以完成整个采购过程,之后传回客户系统。庞诺书店因使用了与该专利技术相似的技术而受到了侵权的指控,尽管该案件悬而未决,但是法院让被告暂停使用该系统。本案向世人提出了网络技术中的专利问题:一是网络的通用技术能否作为授予专利的客体?二是这种技术是否具有创造性?三是如果给予专利保护的话,保护的时间是否与一般的专利一样?网络技术得到飞速的发展,和网络技术较少授予专利有关。可以设想,一旦授予某项网络技术专利权,则意味着在一定的时间内以其为基础的网络技术将得不到及时的更新。因此,美国一些学者提出对于将简单的商业方法从现实世界转移到网络世界的行为,属于智力活动规则,不能够授予专利;而对于针对网络这一特殊载体的发明才能授予专利。
  (2)网络环境下如何判断专利的“新颖性”?专利法对于“新颖性”的判断一般以申请日前没有同样的专利以及没有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为标准。而网络技术使得一项技术曾经早于申请日在节点上可以被访问而发现的情况成为可能。但是要判断在某个节点上出现上载该技术的时间则是相当困难的。另外,明确界定节点上的技术成为“公知”技术更是相当的困难。
  (3)电子申请的技术困难。专利申请从传统的国别单独申请到国际公约的出现,有条件地变成了“一次申请、多国授权”成为现实可能。随着政府上网和政府办公的无纸化,专利申请从原来的书面文件向电子化申请发展也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起草的《专利法条约草案》和《专利合作条约》细则的修改中,已经明确了专利电子申请的做法。日本专利管理部门于1990年12月开始实施了电子申请系统接受专利申请。但是,电子申请的启动,是否还要保留传统的书面申请,以及当书面申请与电子申请发生冲突时应当如何处理,则是要充分考虑和作出正确处理的问题。
  3.电子商务对传统商标权保护提出的挑战
  商标在商业活动中被广泛地应用,传统的商标是一个商业性的标志,而且是平面的、固定的标志。但是网络技术使得传统的商标发生了许多变异,如商标的飘动化形象、多维形象、变动化形象、与音响效果结合形象、与气味结合形象等多方面的变化已属平常。如果按照过去传统的保护方式,则难以界定把他人固定形象的商标过程化行为是否属于商标侵权。而且,商标在电子商务中可能不一定使用在具体的商品上,如何界定商标的使用也将成为讨论的话题之一。(作者:李正华,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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