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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辅助侵权制度中的法度边界之争——美国法例变迁的启示(3)

发布时间:2015-08-13 14:04商业秘密网

  不过,即使在辅助侵权被普遍雪藏的年代里,也有一些判例发出了不同的且不容忽视的声音,在这些案例里,法院以被告有侵犯专利权的故意为由判定辅助侵权成立。[23]这些不同的声音与Mercoid案所确立原则的对峙使得美国法院内一片喧吵。
  Mercoid案以后法院的认识不一给人们所带来的只有困惑,辅助侵权制度还有一丝残存吗?如果有,那么辅助侵权与权利滥用的界限到底在哪里?这一系列的问题所引发的认识混乱,迫使以著名的Giles S.Rich法官为首的一些专利法领军人物决定建议国会修改美国专利法,以对辅助侵权做出直接规定。这个建议最后被国会采纳,专利法于1952年获得了修正而增加了有关辅助侵权的条款。可以说, 1952年美国专利法颁布的一个主要动因就是为将辅助侵权原则成文化以平息相关争执。
  二、1952年专利法的颁布及其平息冲突的努力
  1952年修正案的颁布并非一路坦途,在其最终颁布之前,美国国会共举行了三次听证会以审议草案。[24]第一次听证会的举行是在1948年,作为该次听证会的倡议者,Rich法官极力主张通过立法来消除法律界关于辅助侵权与专利权滥用之间关系的混乱认识,但在司法部及汽车、农用拖拉机的配件生产商的一片反对声中, 1948年草案并未提交给国会;但倡议者们并没有气馁,在他们的要求下,国会于1949年举行了第二次听证会。Rich法官再一次挺身而出扮演了重要角色,其极力主张通过给专利权滥用原则创设例外的做法,以使辅助侵权制度重获新生,但这个草案同样是在司法部的反对下搁浅了; 1951年,国会举行了第三次也是最后一次听证会。担纲的依旧是Rich法官,他谴责Mercoid案在辅助侵权与专利滥用之间所引发的混乱,并痛陈辅助侵权制度在当时已形同具文,他为此所开出的药方是对专利权滥用原则作一些例外限制以恢复辅助侵权制度的生命。但Rich不愧是一位高明的“医生”,其深知“凡药三分毒”,指出如果对专利权滥用原则的限制过于强苛则又会使辅助侵权制度滑向偏袒专利权人利益的深渊,这将会过犹不及。由此看来,Rich法官所主张的是一种平衡、折衷的方案,正如他本人所说,“看起来, (专利法)第271条c款颁布的重要理由就是为了在辅助侵权原则与专利滥用原则之间达成一个和解”。[25]在一片倡议之声中,鉴于在辅助侵权的适用范围上所存在的无尽迷惑,国会最后决定将辅助侵权原则予以成文法化,以平息有关的争执和混乱。于是,美国1952年专利法修正案便宣告诞生了。
  该法第271条的具体规定如下:
  §271.专利侵权
  (a)在美国境内及专利的有效期内,任何人未经授权而制造、使用或销售专利发明,则构成专利侵权,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b)任何人积极诱使他人侵犯专利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c)任何人出售某项专利机器、产品、组合物及合成物的组成部分或者出售用于实施某项专利方法的材料或装置,从而构成发明的重要部分,且他明知其所贩卖者是为侵犯专利权而专门制造的或者专门供侵犯专利权使用的,而且这样的部件、材料或者装置不是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常用物品或商品,则其应承担辅助侵权的责任。
  (d)因专利侵权或辅助侵权而本应给予救济的专利所有人不应因其实施了下列行为中的一项或多项而被拒绝给予救济或被视为权利滥用或不正当扩张其专利权利:
  (1)从某种行为上获利,这种行为若未经其同意而实施便会构成专利辅助侵权;
  (2)许可或授权他人实施某种行为,这种行为若未经其同意而实施便会构成专利辅助侵权;
  (3)为对抗专利侵权或辅助侵权而寻求其专利的实现。
  由上述条款可以看出,专利法第271条将专利侵权分为两大类,即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其中(a)项规范的是直接侵权, (b)、(c)两项分别规定了两类不同的专利间接侵权类型,即诱导侵权和辅助侵权。而(d)项则通过明确规定三类行为不被视为滥用而对专利权滥用原则做了一定的限制以划清辅助侵权与专利权滥用的界限。(作者:宁立志,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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