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善意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以“杜家鸡”商标侵权案为视角(2)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应给予尊重和保护。该观点认为,承认在先使用人一定期限的优先申请权和附带一定条件的商标在先使用权,并不会动摇商标权的注册原则,也不会给我国现行商标法律制度带来太大的冲击。相反,明确规定在先使用人的权利,可以较公平地解决使用在先商标和注册在后商标的权利争端,平衡商标注册人和在先使用人的利益。[6]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在保护符合一定条件的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前提下,也态度鲜明地提出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不具有完全的排他效力。在维他龙公司与惠尔康公司等商标侵权一案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厦门惠尔康公司使用“惠尔康”标识的商品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其在先使用“惠尔康”未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构成法律应予保护的在先权利,福州维他龙公司无权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对抗厦门惠尔康公司的在先使用权。[7]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汪鹏诉上海汉妮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被告以在先使用商标为由进行抗辩,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判决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的两个重要理由,一是原告的商标于2004年11月申请注册,并于2007年3月核准注册,晚于被告使用“许留山”商标的时间;二是原告在第29类商品和服务项目上注册“许留山”商标前后从未使用过该商标,消费者对该商标没有任何认知度,因此更不会使消费者对原、被告的商标产生混淆。[8]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考察相应国家的商标法可以看到,商标先用权制度是商标法为克服登记注册制度的缺陷,弥补申请在先原则的不足而设计的一种补救措施,其目的在于平衡商标注册人和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商标先用权设立的意义在于保护在先使用人因对在先商标的持续使用而赢得的商誉,不至于因注册商标的出现而使其商誉归于无效。
三、对善意在先使用商标进行保护的正当性
在采用商标权使用取得模式的国家,如美国!英国和菲律宾等,商标权属于首先使用该
商标的人。通常是谁先使用该商标,只要有首先使用的事实,该当事人即享有商标权。因此,商标先用权存在的必要性不大。但在奉行商标注册主义的国家,因在先使用的商标会与在后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其有被指控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能性,为阻却这一可能性和表彰在先使用者所付出的劳动,有必要设立商标先用权制度,因而对善意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有其正当性。
(一)商标使用也是商标权取得的一种方式
根据信息说理论,商标权的正当性在于商标所传达的信息具有节约消费成本,帮助消费
者做出购买决定,促进生产者提高产品品质的经济功能。而商标的注册和使用都能产生公示公信力,都是商标权正当性的表现形式,在商标注册原则之下也应承认商标权的使用取得。换言之,商标注册和商标使用都是商标权正当性的表现形式,都是取得商标权的手段,两者能够产生商标权的共同基础在于其公示公信力,这一共同基础决定了在商标使用原则之下可以承认商标注册原则,在商标注册原则之下可以而且应当承认商标使用原则,承认商标使用原则不会在根本上动摇商标注册原则和注册制度。[9]商标权使用取得的正当性在于使用人通过使用行为将其取得商标权的意思予以公开并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社会公众认为该使用行为造成商品来源混淆或者违反商标法规定的,可依法对其予以排除。如果未依法予以排除,则使用人有权继续使用,当通过使用该商标具有一定影响或者驰名时,则使用人取得商标权的意思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商标权就依使用事实而产生。当他人抢先注册该商标时,应赋予在先使用人申请撤销或变更该商标权注册的请求权。
任何社会秩序都面临着分配权利、限定权利范围、使一些权利与其他(可能相抵触的)(作者:王莲峰,来源: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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