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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国专利制度中非显而易见性要件的判断标准的一点看法——从Teleflex诉KSR案说起(5)

发布时间:2015-08-11 13:58商业秘密网

  (二)无法证明非显而易见性
  已有技术文献的明确清晰的教导或启示,当然的证明了所申请的专利技术具有显而易见性。但其不足在于这样的教导启示却不能证明该项专利技术具有非显而易见性,也不能证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从已有文献中轻松得出该专利技术。也就是说该标准是个单项标准无法帮助审查人员识别该专利技术的非显而易见性。
  然而“当用于判断某一命题的准则不是该命题成立与否的充分必要条件时,从逻辑上讲它就不能构成或者被正确用作判断的准则” [21] 。因此,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所确立的这一标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就不可避免的引起一些问题。对此FTC报告中也提出了质疑。
  (三)商业上的成功不应作为另类标准
  “与着眼于技术问题的批判行不同,补充标准验证的用意是把经济上和动机上的实效作出非显而易见性的标志。正如补充验证标准本身所反映出的含义,它们显然只是一些次要因素,只是在非显而易见性难以确定时才予以考虑” [22] 。因此,为了防范另类补充标准作为专利申请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滥用,美国法院要求在应用另类标准之前首先应确立技术发明专利申请具有发明的特性,从而来限制这种标准的应用。但是笔者认为作为另类补充标准的所谓的商业成功并不能用来辅助判断,其反而会影响专利制度本身宗旨的实现。
  因为商业成功能够反映所申请的专利技术具有经济价值,但不一定能够反映它的技术价值。导致商业成功的因素很多,绝非仅仅取决于一项发明的非显而易见性。具有非显著性特点的商业思维,也可能在于优良技术的应用。
  这种仅以商业上的成功作为一项判断的标准可能会导致专利政策有系统地朝着那些在市场上占据有利的地位从而获得商业成功的可能性更大的公司倾斜。这种辅助性因素所产生的偏差,对本来显而易见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从而对竞争机制带来负面损害 [23]] 。
  七 结束语
  KSR案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所确定的“教导-启示-动机”虽然在客观上防止了审查人员在判定非显而易见性时的主观随意性,但却牺牲了一部分人的创新积极性,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科技的创新。尽管现在的判断标准能够使社会达到一定的平衡,但当这种过低的门槛可能影响到社会的进步的时候,美国不惜打破这种已有的平衡寻求一种更有利的判断标准从而达到新的平衡。
  这种对非显而易见性判断标准的怀疑在我们国家还不曾出现,因为我国的专利制度还在完善阶段,专利申请的数量也远远落后于其他国家。但对美国现有情况的分析以及所出现问题的研究对我国的专利制度的完善还是有借鉴意义的。随着专利申请的国际化,大量的国际专利进入我国。虽然促进我国科技的发展,但也造成了大量国际专利技术的垄断从而影响国内技术的发展和创新,向DVD事件等等。因此,要不断的吸取自己的以及国外的经验和教训使得我国的专利制度向更加完善的方向发展。
  【注释】
  [1]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94GATT TRIPS) 。
  [2]参见于丹翔:《美国专利申请中非显著性要件简析》,载《外交学院学报》,2002(4)。
  [3]参见莫成凡:《创造性的不同称谓及其翻译》,载《上海翻译》,2006 (1)。
  [4]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9页。
  [5]该案可以在http://www.westlaw.com查到,2006年12月5日访问。
  [6]参见李永明:《知识产权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版,第330页。
  [7]参见韩志杰:《美国司法部建议最高法院审查KSR案件及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标准》,载http://www.sipo.gov.cn/sipo/xwdt/gwzscqxx/2006/200610/t20061012_112510.htm,2006年12月4日访问。(作者:未知,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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