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美国专利制度中非显而易见性要件的判断标准的一点看法——从Teleflex诉KSR案说起(3)
发布时间:2015-08-11 13:58商业秘密网
三 本案焦点所在
从本案的起诉和上诉过程以及申请最高法院的提审的请求来看,KSR案中所存在的焦点和争议问题集中在,Teleflex公司的Engelgau专利是否具有非显而易见性以及如何来判断非显而易见性。从而引起了人们对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所确立的“教导-启示-动机”判断标准的重新审视。该标准是在美国最高法院在对格雷诉约翰第尔公司(Graham v. John Deere Co.)一案中所确立的判断非显而易见性标准的框架下进行的改革,还是对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定标准进行了僵化限制违背了最高法院的初衷。对这一争议美国最高法院的最后裁决很可能成为美国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又一次突破。迄今为止,关于创造性判断标准的争论各国都还很少碰见。
四CAFC判断标准透析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在丹尼逊公司诉潘迪尔公司(Dennison Mfg.Co.v.Panduit Corp.) [12] 一案中,对最高法院所确立的判定框架作了进一步改革,成为103款在非显而易见性判断标准的具体使用范例。该标准主要包含三个方面即审查的主体标准、现有技术文献的内容以及现有技术文献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意义。现行各国创造性的判断一般都是由这三个方面组成。
(一) 审查的主体标准
“非显而易见性并不是一种能用天平或标尺衡量的客观标准” [13] 。对其的判断要靠审查人员的主观思维。因此,为了限制这种主观的随意发挥各国都引入了“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这一概念,也就是假设了一个能够统一审查标准的人。所谓“普通技术人员”是一种适中的概念,它既不是专家,也不是门外汉,他无所不晓,古今中外的所有现有技术对他来说都不陌生,但他却没有进行改进,组合的主观意愿 [14] 。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所确定的标准同样坚持这一概念。其认为法律决策者必须将自己放在业内具有普通技能人士的位置上理解该专利的技术内容。对某一发明者具体的技术水平,法庭则不予考虑。业内具有普通技能的人士的标准相当于美国侵权法意义上的理性人的标准(reasonable person standard)。在运用这一标准时,法庭和专利商标局常采用专家论证的方式确认现有技术的范畴及具有普通技能人士的技术水平。法庭如对任何一方提供的证据怀有疑问都可任命专家进行独立论证 [15] 。
(二)现有技术文献的内容确定
1.确定与所申请专利技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内容和范围。确立现有技术文献的内容对判定专利申请是否具有非显而易见性,从而获得专利保护具有先决意义。现有技术应当是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以前已经公知的技术,此类现有技术文献并不一定局限于科学技术的某一方面。
2.对比现有技术文献从而分析出所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与现有技术的不同之处。分析现有技术文献应当以前面所说的本领域内具有普通技术人员对现有技术文献的认知水平为出发点,将此作为对比组合现有技术的标准。进而将之与所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进行对比。
(三)现有技术文献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意义
所申请的专利技术一般都是在已有的基础之上进行的创新,它一般不可能会与原有技术完全重合。仅仅通过对现有技术的表面对比组合是不可能判定非显而易见性的,因此要判定现有的各种技术文献中是否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有明确清晰的教导或启示,从而让其可以得出该申请的专利技术。
该判定标准就是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所确定的“教导-启示-动机”标准。这一标准具体讲就是指,如果先前发明A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是X,而在后发明B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是Y,如果A发明的发明人在其说明书和权力要求书中已经明示或暗示了在稍加改动后,便能达到技术效果Y,或一个在该领域具有普通技能的人可以从说明书或权力要求书中明确看出这种暗示,则该项发明B就不具有非显而易见性 [16] 。(作者:未知,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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