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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国专利制度中非显而易见性要件的判断标准的一点看法——从Teleflex诉KSR案说起(2)

发布时间:2015-08-11 13:58商业秘密网

  本案中的Teleflex公司就将可调整的油门踏板装置进行改进并与电子踏板位置元件相结合,该电子元件被固定在支架上,从而能够测量踏板在轴心的位置。Teleflex公司就该项改进和组合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了Engelgau [10]专利并获得批准。其专利说明书称,本技术的踏板装置可以是任何可调整的踏板装置。而电子踏板位置元件则可以是该技术领域任何元件。
  根据Engelgau专利权利要求4的描述,该装置由下列部分构成:(1)安装在汽车上的支架;(2)可调整的脚踏板装置,带有扶手,可以围绕(1)所述支架前后旋转;(3)该踏板装置配备安装在(1)所述支架上的轴;(4)在(1)所述支架上配备电子踏板位置元件(并进一步说明电子踏板位置元件对轴以及支架扶手调整的位置作出反应)。
  KSR公司是经营客车和轻型卡车脚控油门踏板装置的加拿大公司,在KSR公司的产品也同样的将电子元件与油门踏板装置相结合。因此,在2002年11月8日Teleflex公司及其附属公司Technology Holding向美国密歇根州的联邦地方法院起诉KSR公司,称KSR的可调节油门踏板装置侵犯其Engelgau专利权利要求4。
  美国密歇根州的联邦地方法院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在格雷诉约翰第尔公司(Graham v. John Deere Co.)一案中所确立的判断非显而易见性的四项调查而作出判定。其判决认定:
  1.Engelgau专利权利要求4的所有的技术部分均可以在现有技术文献获得。
  2.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为受过机械工程高等教育并在踏板装置领域具有一定经验的人员。
  3.现有技术文献对普通技术人员的教导或启示与诉讼专利的权利要求之间几乎没有差异。
  4.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也有技术文献的教导可以很容易地将可调节踏板装置与踏板位置电子元件结合起来,而这正是Engelgau专利的权利要求。
  美国密歇根州的联邦地方法院同样应Teleflex公司的要求进行了另类补充标准的调查,评估了Teleflex的商业运作是否成功,但最终的结论是该调查结果不足以推翻KSR公司令人信服的显而易见性的清晰证据。
  于是2003年12月12日,美国密歇根州的联邦地方法院作出简易判决:根据1952年《专利法》第103条(a)款,判决Engelgau专利权利要求4具有显而易见性因而无效。
  随后Teleflex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CAFC认为,“教导-启示-动机”标准需要地方法院有确定的事实依据和证据表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现有技术文献的具体理解或现有技术文献对其的教导,可以启示其在无该发明知识的情况下,完成此项技术的结合。也就是说,CAFC认为,地方法院并没有对具体的教导启示以及动机的事实进行认定从而来表明通过现有技术的启示可以在可调控踏板上安装电子控制系统。
  同样CAFC认为,KSR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表明其有将电子元件与可调控踏板装置结合的动机,并表明该元件“可能已经”安装在踏板装置的固定支架上,但并没有表明存在着具体的确定的将电子装置元件与固定支架结合的动机。因而不能判定Engelgau专利为显而易见而无效。
  2005年1月6日,CAFC裁定联邦地方法院在判断Engelgau专利权利要求4时,错误地运用了“教导-启示-动机”的判断标准,因此撤销联邦地方法院对Engelgau专利不具有显而易见性的判决。
  对于该裁定KSR公司也不服,于是就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请求,请求最高法院签发调卷令,对该案以及美国联邦巡回上述法院的非显而易见性判断标准进行审查。美国最高法院在2006年6月26日最终作出决定,对KSR案签发调令,并审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所确立的“教导-启示-动机”的非显而易见性判断标准。
  本案一出,重新引起美国各方对一直以来所遵循的非显而易见性判断标准的重新审视。美国司法部也向最高法院提出建议,认为CAFC所确定的“教导-启示-动机”标准过于僵化,不利于专利制度。同样早在2003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促进创新:竞争与专利法律政策的适当平衡》 [11] 报告(以下简称FTC报告)中也指出了“教导-启示-动机”标准低估了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水准,导致了本不应授予专利的发明授予了专利。(作者:未知,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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