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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干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度经济学思考(4)

发布时间:2015-08-11 10:24商业秘密网

  【注释】
  [1]转引自:周新军:“浅谈法定主义抑或自由裁量--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http://www.studa.net/jingjifa/100527/16334946-2.html。2010-10-17访问。
  [2]机会主义:描述人们追求最大化满足的短期行为。它不顾及这类行为对他人的影响,也不顾及一个共同体内公认的行为规范。这种行为具有离心性的、从而有害的长期后果,它使人们的行为在长期内变得难以预见。制度永远包含着惩罚,其作用就在于抑制机会主义。
  [3]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80页。
  [4]理性的无知:指人们在面对信息搜寻上的成本和不确定性时,不获取某些知识的行为。从时间、努力和资源的角度来看,获取信息和分析新知识都是代价高昂的。因此,无人愿意获取复杂运作所需要的全部知识。相反,人们更愿意通过自己与他人的交往,设法利用他人的知识。实际上,在知识搜寻成本高昂而成果又不确定的情况下,人们只获取特定的部分信息并保留对其他信息的无知是合乎理性的。
  [5]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56页。
  [6]张旭娟,姚金菊,刘守仁:“政府行为规制的制度经济学分析”,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四期。
  [7]张旭娟,姚金菊,刘守仁:“政府行为规制的制度经济学分析”,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四期。
  [8]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09页。(作者:汪媛媛,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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