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干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度经济学思考(2)
发布时间:2015-08-11 10:24商业秘密网
《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政府的罚款行为就存在着严重的机会主义。《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调整平等竞争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当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后,应由正当竞争者与不正当竞争者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通常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后,政府便以罚款的手段对不正当竞争者进行干预,笔者认为,此时,政府便充当了正当经营者的代理人。由于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竞争者可能很多,损失有大有小,不可能都去关注政府是怎么代表他们惩罚不正当竞争者的,而且他们有理由相信(基于政府的公信力)政府会代表他们的利益行事。可事实是,政府利用委托人“理性的无知”,通过罚款行为,获得自身的经济利益,同时,由于不正当竞争者所承担的责任远远低于其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得的非法利润,所以便欣然接受政府的罚款。政府与不正当竞争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双赢”的局面,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了双重侵犯,原来只是受到不正当竞争者的侵害,现在政府也成为了正当竞争者利益的变相侵害者。
由此可见,政府对不正当竞争者的罚款行为存在着严重的机会主义,如果没有完善的惩罚机制,则会导致其因为利益趋向而损害竞争者的合法利益,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
如果让竞争者之间自行调节经济关系,则可以有效排除竞争者与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解决机会主义对正当竞争者合法利益的侵害问题。因为竞争者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就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他们之间是天然的对立关系,只要一方发现对方实施了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侵害到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必然会充分利用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通过司法途径,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这也从实质上体现了经济法公平公正的理念。
(二)政府对市场竞争存在知识不足,从而导致直接干预的成本高昂
政府作为代理人,进行各项代理行为都需要考虑代理成本。成本理论也是制度经济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制度经济学研究的成本理论主要包括排他成本、协调成本、交易成本、组织成本、服从成本等。政府的代理成本指政府机构运行的资源代价。[5]笔者认为,政府代理成本的重要构成因素之一就是政府认知能力的缺陷性。
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靠简单地假设“完备知识”,而将知识问题束之高阁。但制度经济学并不以“完备知识”假设为基础,而是将知识的不足--无知--作为人类存在的必要组成部分。它认为,人类在开发验证和应用知识上只具备有限的能力,无知是人类存在的一个构造性要素(即知识问题)。政府和其他人一样,同样会受制于知识上的不足。[6]
根据上述制度经济学理论,政府同其他人一样存在认知缺陷,市场竞争每天都在发生变化,政府不可能全面的掌握市场竞争的相关知识,以备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及时作出反应。
从掌握市场竞争信息的角度来说,政府也会存在信息不足问题,补全信息同样需要成本。假设政府有多种实施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方案,当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后,究竟实施哪种方案更可行更有效?弄清答案的惟一途径只能是实施每一个方案。因为政府在进行决策时需要知识,并要在各种可选方案中做有意识的选择。为了做出合理选择,必须了解各种可选方案,这就需要获取不同方案的所有信息,而“信息成本是从一无所知变为无所不知的成本,极少有交易者能负担得起这一全过程”。[7]同时,政府在获取他们认为可以做出选择的信息上,政府工作人员也会受到其经验和个人喜好的引导。有时经验将会使他们免于在信息收集上浪费过多的精力。最终,在某些场合,政府很可能做出最后发现是错误的决策。
在市场竞争活动中,国家一般不直接参与竞争,它对单个市场竞争主体的竞争行为无从了解,也没有必要了解。当未发生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它对竞争者之间的竞争行为保持着理性的无知,一旦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就需要政府及时作出反应,组织专门的力量对市场进行监控和调查,通过弥补原先对市场竞争行为保持“理性的无知”所缺乏的相关市场信息后,再对市场主体进行惩罚,不仅使反不正当竞争的成本大大提高,也未能及时有效的抑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作者:汪媛媛,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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