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者权的迷失与回归 ——兼评《著作权法》送审稿相关条款(7)
发布时间:2015-08-11 10:07商业秘密网
[2]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版,第179页。
[3]金海军、章正璋:《从戏剧作品论表演者权》,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年第2期。
[4]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3-55页。
[5]所谓制度的体系化是可以相应的理解为根据特定的选择依据把某一知识领域作为研究对象,寻求最合理的联结因素将知识组成整体。参见李琛:《论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6]李菊丹:《表演者权保护研究》,载《知识产权》2010年第2期。
[7]刘春田、熊文聪:《著作权抑或邻接权-综艺晚会网络直播的法理探析》,载《电视研究》2010年第4期。
[8][德]贡塔·托依布纳:《法律:一个自创生系统》,张琪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9]张玉敏主编:《知识产权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31页。.
[10]R·H·Coase,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Vol. 3, (Oct., 1960),p15-16.
[11][英]斯科特·拉什、[英]西莉亚·卢瑞:《全球文化工业-物的媒介化》,要新乐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11页。
[12]刘仁:“我国表演者权利保护有待提升”,http://www.nipso.cn/onews.asp?id=18787.[2015-6-16]。
[13]Steven Shavell, Foundations of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4,p99-11.
[14]彭立静:《伦理视野中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221页。
[15]倪愫襄:《制度伦理学》,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87页。
[16]实践中有些法院认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是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适格主体,往往不予受理或即使受理也会以法人不存在精神遭受损害的情况而驳回起诉。参见: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人民法院(2008)浚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参见乌苏里船歌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二中知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民终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
[17]郑颖捷:《论共有表演者权》,载《科技与法律》2014年第6期。
[18][美]哈罗德·德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载[美]罗纳德·H.科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论文集》,刘守英等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78页。
[19]熊琦:《著作权激励机制的法律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7页。
[20]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50页。
[21]李琛:《知识产权片论》,北京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85页。
[22]按照《著作权法》有关特殊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的要求,只有主要利用单位物资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特殊职务作品才由单位享有财产性权利。
[23]表演领域主要有劳动合同、普通演出合同和演艺经纪合同。劳动合同下演员与演出单位存在劳动隶属关系,表演者相当于演出单位员工,隶属关系最强。普通演出合同多是由演员自主与演出单位签订,从属关系最弱。演艺经纪合同具有居间合同性质,一般是指艺人与演艺经纪公司之间就代理、委托演艺实务而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参见:崔立红、韩笑:《合同视野下表演者权利实现研究》,载《知识产权》2013年第8期。
[24]耿宁:《推定在表演者权保护中的适用》,载《电子知识产权》2013年12期。(作者:未知,来源:西南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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