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分析与认定标准(4)
(3)该信息是否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广告等方式而公开。
(4)该信息是否为所涉领域范围内的一般常识或行业惯例。
(5)获得该信息的难易程度,包括信息持有人开发该信息所付出的努力和代价,以及他人获悉该信息所付出的努力和代价。
需要注意的是,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相对的,不是指任何人都不知道,而是有限度地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相同内容的秘密,若在同一个行业中被少数经营者掌握,只要其各自维持其秘密性,其秘密性并不丧失。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应理解为商业秘密具有的“商业价值”。
这种商业价值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也可能不直接表现为经济利益而直接表现为一种竞争优势。价值性最本质的体现是,所有人因掌握商业秘密而保持竞争优势,不一定非得是实用的,可能不具有实用性,如失败的实验记录等。
3.“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权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是合理的、具体的、有效的。
合理是指所采取的保密措施要与被保密客体相适应。具体是指不是笼统地要求,权利人应采取措施使掌握或接触该信息的人知道该信息是商业秘密需要保密,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的范围。有效是指他人不采用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或者违反约定就难以获得该秘密。有效并不是指完善,不一定非得是万无一失的措施,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时,不能要求过于苛刻,但权利人对于保密措施的采取也不能随心所欲,注意根据个案案情正确把握保密措施认定的幅度。
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的,可以初步表明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1)某项信息限定保密范围,只向那些必须知道的员工公开;
(2)对于信息载体加锁或者采取其他物理防范措施,足以使该信息在正常情况下不易被他人获得或者接触;
(3)在载有有关保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的标志;
(4)在配方含量和程序步骤上使用代码;
(5)对于保密信息使用密码;
(6)签订保密协议;
(7)对于含有保密信息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对他们提出保密要求;
(8)已经作出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努力。(作者:未知,来源:弘法智知识产权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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