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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专家辅助人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的重要作用(3)

发布时间:2015-06-24 08:20商业秘密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仅比对权利要求1中的第2-10项技术特征,扩大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就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14项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以正确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此基础上,特征(1)、(3)、(4)、(5)、(6)、(7)、(8)、(10)、(11)、(13)属于相同特征,特征(2)、(9)、(12)、(14)属于等同特征,因此,被告爱蓝天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苏高院再审查明:
  1、2011年6月29日,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组织专家张善梅、杨裕生、陈洪渊、黄伯云、谭晓华、王敬忠、王金良召开论证会,并形成“关于ZL95102640.2专利技术与英可(现爱蓝天)技术比对的论证意见”。在该论证意见指出“(2)、英可(现爱蓝天)技术采用的工作真空度比‘ZL95102640.2’专利要低近一个数量级,这是生产中考虑到成本因素,企业有可能在某些范围内调整,并不涉及创新。‘ZL95102640.2’专利申请日前,这一真空度已被使用”。
  2、2011年10月26日的再审庭审中,科力远公司聘请的技术专家贺跃辉(中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谭晓华[理想能源(上海)有限公司技术总监、高级工程师],爱蓝天沈阳公司聘请的技术专家吴锦雷(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以及法庭指定的技术专家黄晓华(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梅天庆(南京航天航空大学教授)、宋凤麟(南京大学副教授)等六人对本案再审争议焦点所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了长达一天的深入论证。六位技术专家分别为来自物理电子学、粉末冶金、真空镀膜、稀土化学、纳米物理学、金属电沉积领域的高级研究人员。
  庭审过程中,各方技术专家基于各自的专业技术知识对于本案中所涉及的技术问题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有些争议的问题已达成或接近达成共识;而对于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共识的问题,各方技术专家相互之间也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各自都给出了相对明确的最终意见,并且当事人及专家一致同意由法庭作出最终认定和裁决。本院对各方的主要观点归纳如下:
  (1)关于基底的选择(技术特征2)
  大部分专家认为基底温度的升高或降低取决于其能量的供应和基底材料本身的散热速率,涉案专利中降低溅射温度的效果实际上是由其所采用的设备或技术决定的,即由于采用了磁控溅射技术使得溅射过程中能量的供应有所降低,继而在基底材料散热性能接近的情况下,涉案专利相对于没有采用磁控溅射的传统工艺获得了降低溅射温度的有益效果。而在采用相同设备或技术例如同时使用磁控溅射的情况下,溅射过程中的能量供应相同,聚醚聚氨酯和聚酯聚氨酯的散热性能差别不大,此时,选用聚醚聚氨酯还是聚酯聚氨酯对溅射温度的降低没有实质影响。
  个别专家认为理论上聚醚聚氨酯结构相对于聚酯聚氨酯更有利于散热,但其在实际中是否如此需要实验数据的支持。
  (2)关于两电极间距离(技术特征8)
  爱蓝天沈阳公司的专家认为专利权利要求中电极间距离在数据上与靶基距是相同的,但二者在科学概念上不同。被控侵权方案中的基底不能作为电极,其电极是另外设置的,因此被控侵权方案中的靶基距不是镍靶和基底之间的距离。
  其他专家均认为聚氨酯材料本身不是电极,但其通过溅射形成镍金属膜后可以充当电极,并且爱蓝天沈阳公司专家所称的另外设置的电极实际上是辅助电极。根据爱蓝天沈阳公司在再审申诉状中所给出的示意图2-55可知,由于基底放置在主阳极上,并且厚度较小,因此,两极间距离可以按照镍靶与基底之间的靶基距来计算,二审的认定结论没有实质性错误。
  (3)关于本底真空度和工作真空度(技术特征9)
  除科力远公司专家外,其他各方专家均同意真空度相差一个数量级在数量上属于显著的差别,虽然最终都能够制备得到泡沫镍产品,但此本底真空度以及工作真空度上的差别必然会导致制备工艺条件的选择以及生产成本和生产效率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并且,部分专家还认为上述真空度差别对于金属镍在基底表面的沉积特征例如其结晶形式会产生影响,继而影响最终产品的质量。(作者:王晓东,来源: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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