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专家辅助人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的重要作用(2)
发布时间:2015-06-24 08:20商业秘密网
需要说明的是,在再审中,本案争议的技术特征有5个,最终合议庭根据专利法规定的全面覆盖原则,选择其中一个技术特征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了评述,最终认定涉案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本底真空度及工作真空度”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本底真空度和工作真空度”必要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故认定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爱蓝天沈阳公司不构成专利侵权。
【裁判要旨】
专利权利要求中有明确端点的数值范围是经过专利申请人进行了概括选择之后所确定的范围。
一方面,不应当将有明确端点的数值范围之外,并且与该范围差异明显的数值纳入到等同技术特征的范围内。
另一方面,在专利申请阶段可能导致专利无法获得授权的过于宽泛的数值范围,既然其没有记载在授权后的权利要求范围内,如果通过等同特征的方式再将其纳入到专利的保护范围内,显然对于公众而言是不公平的。
因此对于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有明确端点数值范围的技术特征,且属于对现有技术方案进行优化选择而形成的优选技术方案,其适用等同的范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
【案号】
一审:长沙中院(2008)长中民三初字第0502号
二审:湖南高院(2010)湘高法民三终字第2号
再审:江苏高院(2011)苏知民再终字第0002号
【案情摘要】
2008年11月3日,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远公司)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其拥有名称为“一种海绵状泡沫镍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95102640.2),爱蓝天高新技术材料(沈阳)有限公司[原名英可高新技术材料(沈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蓝天公司)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长时间、大规模地使用涉案专利方法生产泡沫镍产品并在国内外大量销售,侵犯其发明专利权。湖南凯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丰公司)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从爱蓝天沈阳公司处直接购买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并生产镍氢电池,亦侵犯其发明专利权。请求判令爱蓝天沈阳公司、凯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爱蓝天沈阳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3800万元;爱蓝天沈阳公司、凯丰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爱蓝天沈阳公司答辩称,其生产泡沫镍产品的方法未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凯丰公司答辩称,其能够提供所使用的泡沫镍产品的合法来源,且对该产品或生产该产品的方法是否侵权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科力远公司的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可拆分为以下14个技术特征:
(1)一种海绵状泡沫镍的制备方法;
(2)使用经过粗化的聚醚聚氨酯作基底;
(3)在镀膜机中,使用磁控溅射方法,形成含金属镍的电镀用阴极;
(4)该镀膜机中以纯镍为靶;
(5)镀膜机内为氩气气氛;
(6)电流密度在(0.1~1.5)×10-2A/cm2范围;
(7)溅射时间在20~100S;
(8)两电极间距离在10~750px之间;
(9)9-1:溅射前抽真空至真空度(0.8~3.5)×10-5毫米汞柱,9-2:充入氩气后真空度为(2~3.5)×10-4毫米汞柱;
(10)通电后,在基底表面和孔隙内生长镍;
(11)将上述电镀用阴极在含镍离子的电镀液中镀镍;
(12)镀镍时间为40~50分钟;
(13)将镀镍所得产品水洗干燥;
(14)后处理,即在800~900℃下保温1小时,烧掉聚醚聚氨酯基底。
其中技术特征(1)系该发明专利的技术名称,特征(11)至(14)非涉案专利对于现有技术的贡献,无需比较,将被控侵权方法的技术特征与余下的特征相比发现,特征(3)、(4)、(5)、(6)、(7)、(8)、(10)属于相同特征,特征(2)、(9)属于等同特征,因此,被告爱蓝天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遂判决爱蓝天沈阳公司赔偿科力远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4774350元。(作者:王晓东,来源: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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