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无锡立达纺织机械器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尚美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因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6-15 16:40商业秘密网
因安徽尚美公司的行为同时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图片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等著作人身权,故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安徽尚美公司在全国性刊物上刊登声明或以书面形式致歉,本院认为,判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方式应与被告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后果的范围相当,本案中安徽尚美公司主要是通过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现相关侵权信息已删除,而网页上显示的销售数量为0件,故判令安徽尚美公司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较为合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省尚美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无锡立达纺织机械器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履行完毕;
二、被告安徽省尚美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无锡立达纺织机械器材有限公司书面赔礼道歉
(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原告无锡立达纺织机械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安徽省尚美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三、驳回原告无锡立达纺织机械器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原告无锡立达纺织机械器材有限公司负担2610元,被告安徽省尚美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90元。
原告无锡立达纺织机械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安徽省尚美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本院开户行:杭州银行滨江支行;户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账号:78×××82)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
审 判 长 项炳那
人民陪审员 金矿红
人民陪审员 陈 杰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孔乐亭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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