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海耀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耀名实业有限公司因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4)
驳回原告上海耀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原告上海耀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贞
代理审判员 钱建亮
人民陪审员 王枝良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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