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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耀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耀名实业有限公司因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15 16:2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工商年检材料,原告2009年主营业务收入为11,813,788元,净利润2,124,115.42元;2010年主营业务收入4,874,785.69元,净利润-411,827.18元;2012年主营业务收入34,032,597.65元,净利润5,287,729.64元。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分别于2007年、2010年向原告颁发会员证,证书显示原告隶属于家庭装潢专业委员会。2007年,奥瑞认证有限公司审核确认上海耀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符合ISO9001:2000,该质量管理体系覆盖建筑装饰工程,证书有效期自2007年4月13日至2010年4月12日。2010年,《商品与质量》打假保优维权办公室向原告颁发“全国重质量、诚信品牌联盟单位”证书。原告另获得上海市企业发展促进研究会出具的“诚信服务联盟企业”荣誉证书。2011年9月、2012年5月、2013年5月,上海鑫锦企业信用征信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信用等级公告,评定原告自2011年9月至2014年5月企业信用等级为AAA。
  2012年3月,原告与上海彭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CN国际顶级域名续费协议书》,约定由该公司为原告提供域名注册、解析等服务,域名为shyaoming.cn,期限2012年3月5日至2013年3月5日,费用150元。原告又与上海大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网站制作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于2013年5月17日前提交整体符合原告要求的网站建设设计方案、制作并交付原告使用。原告在企业博客网、新浪博客建立博客进行宣传,其中企业博客网的相关页面标注“2013-2015上海耀名”字样,新浪博客博文显示的日期均为2013年度,粉丝为70人。马可波罗网、中国供应商网、中国建筑装饰网、中华企业录网、上海赶集网、勤加缘网、八方资源网、东方供应商网、装饰e站通网、企汇网、一呼百应网等网站均有原告相关企业信息及联系方式等介绍,其中原告在装饰e站通网、八方资源网、中国建筑装饰网、企博网相关网页的访问数分别为1446、1081、11491、2122。2013年4月,原告与上海沃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尚公司)签订《网络营销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委托沃尚公司在沃客网上进行互联网营销整合推广,合作期限为2013年4月24日至2014年4月23日,网络营销服务费20,000元。2013年6月,原告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软件技术分公司签订《百度推广服务合同》,原告首次交纳20,000元,得以在www.baidu.com网站及百度wap网站等相关页面展示原告的网站信息。
  被告耀名实业公司于2011年1月4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贤分局(以下简称工商奉贤分局)核准设立登记,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金属材料、五金交电、建筑材料批发、零售,景观设计,土方工程施工,展览展示服务,人工搬运服务。2012年4月1日,经工商奉贤分局核准,被告变更其经营范围为金属材料、五金交电、建筑材料批发、零售,景观设计,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展览展示服务,人工搬运服务,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销售。搜搜钢电子商务网(Sososteel.com)上有被告的相关信息介绍网页,该网页显示被告的联系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区丰华路XXX号XXX室,网址为http://shyaoming.com(实际为原告网站网址),其后显示现货资源、供应信息等栏目,其中现货资源栏为空白,供应信息栏中显示冷轧带钢、球扁钢、H型钢等各类钢材信息。
  庭审前,本院依法向被告注册地及原告提供的被告实际经营地上海市嘉定区丰华路XXX号XXX室邮寄相关诉讼材料,然均被退回,改退批条显示被告“迁移新址不明”。经原告查看,其确认被告的注册地及原经营地现均无该公司。庭审中,原告明确:一、本案中仅主张被告侵害其企业名称;二、原告的主营业务为建筑装饰工程且同时销售五金、机电及建筑装潢材料,被告实际从事五金交电、金属材料的销售业务。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原、被告工商档案信息,第XXXXXXX号商标注册证及该商标信息网页打印件,原告的会员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荣誉证书、信用等级评估报告及证书、工商年检材料,企业博客网、新浪网等网站的网页打印件,原告与上海彭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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