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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左豪生与上海俊江实业有限公司、汕头市雄业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5)

发布时间:2015-06-15 11:14商业秘密网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知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
  二、汕头市雄业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左豪生经济损失2万元(包括左豪生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左豪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300元,均由左豪生各负担920元,汕头市雄业实业有限公司各负担13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应向健
  代理审判员  滕灵勇
  代理审判员  侯 洁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潘晓灵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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