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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州宏叶铝塑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15 11:05商业秘密网

  原审法院将(2011)浙湖知初字第90号案件中保全的被诉侵权产品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比对,两者的区别在于涉案专利的组件1与组件2通过一个条形和一个拱形连接件连接,而被诉侵权设计两组件之间通过两个条形连接件连接。其他部分经六面比对并无差异。被诉侵权产品与宏叶公司提交的申请号为200530109085.9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比对,两者均具有左高右低的台阶形状,型材左壁均越过其所在位置处的上侧板向上延伸,型材右壁均与其所在位置处的上侧板形成第一级台阶,均在腔体上侧板上设有两个“L”型滑轨,在腔体上、下侧板上分别设有两个“C”型螺丝孔,腔体下侧板下方均有一末端带毛齿的竖板。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被诉侵权产品主要包含左右两个组件,两组件通过第一腔体右侧板右侧的燕尾槽和第二腔体左侧板左侧的燕尾槽经由两个条形连接件相连,在先设计所示型材本身即为一个整体;2.被诉侵权产品左右壁之间具有近似四级台阶形状,“L”型滑轨分别位于第二、四级台阶的右侧端,在先设计的左右壁之间具有近似三级台阶形状,“L”型滑轨分别位于第二、三级台阶的右侧端;3.“C”型螺丝孔的位置不完全相同;4.被诉侵权产品腔体下侧板下方左侧有一夹持槽,在先设计第一腔体下侧板下方有一内凹的夹持槽;5.被诉侵权产品左壁顶端有一向外的直角转折,在先设计左壁上端有一向内的突起;6.被诉侵权产品腔体上侧及下侧的装饰线分布与在先设计多处不同。
  原审法院另查明,隔热铝合金建筑型材包括穿条式和浇注式复合两种形式。穿条式即通过开齿、穿条、滚压工序,将条形隔热材料穿入铝合金型材穿条槽内,并使之被铝合金型材牢固咬合的复合方式。浇注式复合为把液态隔热材料注入铝合金型材浇注槽内并固化,切除铝合金型材浇注槽内的临时连接桥使之断开金属连接,通过隔热材料将铝合金型材断开的两部分结合在一起的复合方式。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经无效宣告审查、行政诉讼一审及终审程序,仍合法有效,状态稳定,应受法律保护。宏叶公司以专利复审委尚未对栋梁公司涉案专利作出重新审查决定为由请求中止本案审理的理由并不充分,该院不予支持。本案各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害栋梁公司所有的专利号为ZL20073035××××.7外观设计专利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均为型材,属相同产品。经原审庭审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除了左右两组件之间一条连接件形状不同的细微差别,在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宏叶公司、萧然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不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主要理由为两点:一是作为门窗铝型材,其视觉要部应是其安装完成后所能观察到的型材外壁,被诉产品的外壁设计与申请号为200530109085.9在先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称在先设计)近似;二是被诉侵权产品的截面虽然与在先设计截面不同,但门窗铝型材的截面在安装后无法被观察到,且被诉侵权产品截面腔体内的设计特征是基于隔热型材的惯常设计而成。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系依据在先设计结合惯常设计所制造,并不落入栋梁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是,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整体观察及综合判断。门窗型材类产品设计要点主要体现在其为满足各种不同的使用功能,所设计的各种不同的形状特征,而这些形状特征的变化基本局限于型材截面的变化上。
  同时,型材类产品作为独立销售的产品,它的直接消费者往往是型材的安装者,而不是最终型材的使用者。对于型材的安装者而言,由于产品的设计特征主要体现在其截面的设计,故其购买时观察的要部当然是产品的截面。因此,对两原审被告关于涉案产品的主要设计特征及视觉要部在于产品安装后的外壁的主张不予认可。至于在型材腔体内设计隔热条系惯常设计的主张,惯常设计为现有设计中一般消费者所熟知的、只要提到产品名称就能想到的相应设计。两原审被告提交的关于隔热型材国家标准中明确表述隔热铝合金建筑型材包括穿条式和浇注式复合两种形式,被诉侵权产品正是采用了穿条式复合这一形式。可见,隔热铝型材为满足其隔热的功能设计要求,至少存在两种以上的隔热方式的选择,而且穿条式复合时连接件与组件的连接方式也存在多种可能,故被诉侵权产品腔体内隔热条的设计并不当然属于一般消费者一提到产品名称就能自然联想到的设计。即使在型材腔体内通过隔热条的方式对组件进行复合连接系惯常设计,该连接条的设计也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在综合比对时可以不予考虑。因此,对于门窗铝合型材这一设计空间较为有限的产品而言,被诉侵权产品与在先设计仍至少存在着上述比对区别点中2-6的多处不同,故应认定被诉侵权产品非根据在先设计与惯常设计结合所制造,其与涉案专利并无实质性差异,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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