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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长荣置地有限公司与宁波大央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15 10:31商业秘密网

该院注意到,长条状和粘扣结构为手带类产品公认的惯常设计,其他设计特征相对于长条状和粘扣结构而言,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从长荣置地公司举证的广告宣传图片显示,带有放置驱蚊片的矩形网状袋的一面为产品正常使用状态下的正面(即专利后视图所示的产品一面)。作为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故这一面产品所示的视觉区别特征,应予重点分析。在该面中存在区别特征主要为:1.长条边缘形状不同,被诉侵权设计边缘呈圆弧形,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则为直角形;2.走线包边不同,被诉侵权设计的走线系有条状窄布包边,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则是单线条压边走线;3.手带分段构成的不同,被诉侵权产品系由一整块条状带的基础上制作而成,外观上呈一体连接,中间无接缝加工设计,而长荣置地公司专利外观设计图片显示产品由三块长短不一的条状带缝纫连接而成,在连接处视觉上有明显缝制痕迹,且纺织驱蚊片口袋和魔术贴粘带处因接缝而分开,造成了分成三段的视觉差异;4.两者纺织驱蚊片口袋的开口朝向相反。从专利主视图角度,两者也存在上述第1、2、3点的区别。该院认为单一的区别特征,并不足以造成实质性的视觉效果差异,但上述多处区别特征的叠加,使得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整体观察,已足以认为被诉侵权设计相比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相似。故原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该案无需中止诉讼,对于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也勿需认定。综上,长荣置地公司诉称大央工贸公司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事实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原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判决驳回长荣置地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长荣置地公司负担。
  宣判后,长荣置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涉案专利授权外观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均系由一条完整的条状设计构成,其长条状和粘扣结构为涉案专利的主要设计要素,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主要设计特征相同,二者属于近似设计,大央工贸公司构成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大央工贸公司庭审中答辩称:原判对事实认定正确,长条状和粘扣设计是手带的惯用设计,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授权外观设计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
  二审中,长荣置地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专利产品一件,以及将该专利产品和与被诉侵权产品形状、图案相同,颜色不同的产品放在一起拍摄的照片,拟证明二者外观设计近似。大央工贸公司质证认为该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本院认为,本案技术比对对象为被诉侵权设计与表示在涉案专利授权文件的照片中的外观设计,长荣置地公司提供的专利产品及其照片不能直接用于技术比对,无法实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长荣置地公司对原判未采信其一审证据4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在原判已经认定大央工贸公司存在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情况下,其是否使用长荣置地公司的图片用于宣传并非本案的审理范围,原判未采信该证据并无不当。大央工贸公司并无新的证据向本院提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
  根据长荣置地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和大央工贸公司的答辩,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涉案专利名称为“手带”,专利产品功能为佩戴于手腕用于驱蚊,被诉侵权产品为驱蚊腕带,二者属相同种类的产品。涉案专利系形状和图案结合的外观设计,其形状为长条状,主视图下部和后视图上部为粘扣结构,手带中部由缝纫线构成一个矩形区域,主视图中部和后视图下部有环形图案。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亦具有上述设计特征,但缺少与后视图环形图案相对应的设计特征。同时,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存在以下区别点:1.被诉侵权设计两端边缘呈圆弧形,授权外观设计则为直角形;2.被诉侵权设计的四周边缘系有条状窄布包边,授权外观设计则是单线条压边走线;3.两者纺织驱蚊片口袋的开口朝向相反。此外,双方当事人对于授权外观设计是否由多段拼接而成存在争议。(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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