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专利权保护 > 判决文书 > 正文

(杭州)长荣置地有限公司与宁波大央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15 10:31商业秘密网

  原审法院另查明,长荣置地公司为案件支付了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公证费及照片打印费人民币4199元。
  长荣置地公司认为,大央工贸公司仿冒并大量销售涉案专利产品,严重影响了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和市场形象,给长荣置地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遂于2013年7月29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大央工贸公司:一、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ZL20073015××××.7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库存产品,删除侵权照片;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三、在《中国工商报》、《中国知识产权报》等媒体公开说明事实、消除影响。
  大央工贸公司辩称:一、该公司已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已被受理,请求中止审理;二、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三、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属于现有设计;四、该公司并无库存涉案产品,也未使用长荣置地公司的图片进行宣传,赔偿人民币50万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说明事实、消除影响等诉请依据不足。请求驳回长荣置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长荣置地公司依法享有专利号为ZL20073015××××.7,名称为“手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现处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该案争议焦点之一是大央工贸公司是否存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在证据交换及庭审阶段,长荣置地公司主张:大央工贸公司存在制造被诉侵权产品行为,并通过其中英文网站在国内外展示并许诺销售,通过代理商康悦运动专营店在淘宝上销售。大央工贸公司抗辩:一是(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014号公证书中的中文网站并非该公司的网站,其与马可波罗网站没有合作,大央工贸公司的网站叫“俏蜻蜓”;二是长荣置地公司无法证明(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015、6016号公证书中通过淘宝购买的产品来源于大央工贸公司。该院注意到,大央工贸公司在庭审中承认(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013号公证书中的英文网站“www.nbkinven.com”是其网站,而(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014号公证书中显示产品供应商名称为该公司,公司地址为中国浙江宁波市长阳路35号,联系电话:0574-550××××0,并在相关页面的驱蚊手环/腕带产品图片介绍中同时显示“宁波江北大央工贸有限公司”和“www.nbkinven.com”等字样。在(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015号公证书附件第10页显示有一张盖有“宁波大央工贸有限公司”公章的授权书,授权康悦运动专营店为“俏蜻蜓”系列产品的网络分销商,另在公证购买产品包装袋上显示:品名为俏蜻蜓天然腕带,制造商为宁波大央工贸有限公司,电话为0574-550××××0。综上,结合数份公证书内容和当事人庭审陈述,长荣置地公司提供的四份公证书内容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而大央工贸公司并未提供充足证据支持其抗辩主张,故该院认为大央工贸公司存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该案争议焦点之二是被诉侵权产品设计是否落入长荣置地公司所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表示在专利授权文件中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该案技术比对对象为被诉侵权产品的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授权公告附图中的外观设计。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侵权的原则和观察方式及标准应该是对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观察,对被诉侵权产品的被诉侵权设计与所保护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庭审中,经技术比对,长荣置地公司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专利产品属于相同类别产品,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大央工贸公司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存在多项重大差异,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理由如下:1.涉案专利设计简单、技术含量不高,长条形手带造型和魔术贴粘合都是惯常的功能性设计,不具有新颖性;2.从整体看,被诉侵权产品系边缘呈圆弧形的长条状,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则为边缘呈直角形的长条状;3.从走线看,被诉侵权产品的走线系有条状窄布包边,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则是单线条压边走线;4.从材料构成看,被诉侵权产品系由一整块条状带制作而成,外观上系一体连接的完整的手带,中间无任何连接缝纫加工设计,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图片显示产品由三块长短不一的条状带缝纫连接而成,视觉上有明显缝制痕迹;5.从专利主视图角度看,被诉侵权设计中间没有图形及英文单词,而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则有此设计;6.从专利后视图角度看,被诉侵权设计中纺织驱蚊片口袋和魔术贴粘带中间无断面;7.从纺织驱蚊片口袋的朝向看,二者朝向相反;8.商标图案不同,被诉侵权设计还多了注册商标(R)标记。该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相同类别用于驱蚊的手带产品。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比,二者相同点为总体轮廓呈长条状,均有粘扣结构,手带中部均有用于驱蚊片的矩形网状袋,二者如大央工贸公司所述也存在诸多不同点。(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