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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浙江中水仪表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海州表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15 10:21商业秘密网

  原审另查明,除该案外,中水公司另对海州公司就同一涉案产品向该院同时提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两起诉讼。中水公司为上述三起诉讼共支付公证相关费用2440元(包括:衢州市信安公证处公证费1600元、核查费500元,龙游县公证处公证费340元)及一定的律师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中水公司依法享有专利号为ZL20081010××××.4,“一种液体流量定量控制装置”的发明专利,该发明专利现处有效期内,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该案争议焦点之一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中水公司所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081010××××.4,名称为“一种液体流量定量控制装置”的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庭审中,该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被诉侵权产品(公证封存的产品)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中水公司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完全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构成等同侵权。海州公司则认为:一是预警定位控制机构采用完全不同的方法和结构形式,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采用的是上下垂直滑动的截止阀(滑阀),系直线移动的滑阀方式,涉案发明专利采用的是转动的关闭板(转阀)方式;二是关闭时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滑阀的阀芯凸台由定量转盘的缺口落下脱离于定量转盘的接触,而涉案发明专利采用的是定位板压入到定位轮的定位槽中,依旧保持两者的接触。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发明专利虽然有基本相同的功能和效果,但二者必要技术特征不完全一致,工作原理相反,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采用的是拉杆,涉案发明专利采用的是压杆,故未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经庭审比对,除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预警定位控制机构采用了拉杆,涉案发明专利采用了压杆外,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其余技术特征均与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而二者的作用原理均为:先将拉杆/压杆调整到一定的位置,将大小关闭板的定位卡顶在定位轮的外圆面上,通过限位转轴的旋转带动定位轮旋转,拉杆/压杆通过复位弹簧重新复位,以控制大小关闭板上的定位卡与定位轮上的定位槽相吻合,以达到控制定量使用液体和预警液体量的目的。二者是采取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故构成等同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等同的技术特征,该院认定其落入中水公司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
  该案争议焦点之二是海州公司是否侵害了中水公司所享有的发明专利权以及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海州公司庭审中提出:截止到庭审时,海州公司尚未在市场上销售涉案产品,海州公司2013年8月才拿到自控定量冷水水表的许可证,湖仁村经济合作社公证购买的水表是海州公司考虑到同行关系进行的试卖,以测试市场反馈情况。该院认为,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和(2013)浙龙证经字第144号、(2013)浙衢信证民字第1156号公证书内容,足以认定海州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海州公司是否获得相关产品制造销售许可证并不影响上述行为的认定。海州公司的上述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了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涉案发明专利权。
  综上所述,海州公司未经中水公司许可,制造、销售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已构成对中水公司专利号为ZL20081010××××.4,名称为“一种液体流量定量控制装置”的发明专利权的侵害,海州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中水公司要求海州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该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中水公司要求海州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由于中水公司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海州公司存在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故对中水公司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中水公司要求销毁海州公司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的诉讼请求,因中水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海州公司有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该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对于中水公司要求海州公司赔偿中水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0元的诉讼请求,中水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海州公司因侵权获得的利润,且中水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要求以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该院依法采取法定赔偿方式,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类别、侵权产品的市场价格、海州公司侵权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该院主要考虑到:该案专利为发明专利,技术含量相对较高;涉案水表产品的市场价格为110元-120元之间;海州公司具有制造、销售两种侵权行为;海州公司注册资本达1500000元;中水公司对海州公司就同一涉案产品向该院同时提起三起专利侵权诉讼;中水公司为制止海州公司侵权行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该院酌定赔偿数额为100000元。(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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