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炊大王炊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6-15 09:50商业秘密网
综上,炊大王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苏泊尔公司的ZL20093022××××.3“盖头(可立)”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炊大王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炊大王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平
代理审判员 潘素哲
代理审判员 郭剑霞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莉莉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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