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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关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南》2015.6(2)

发布时间:2015-06-15 08:52商业秘密网

  (2)成套产品是指由两件以上(含两件)属于同一大类、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各产品的构思相同,其中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的使用价值的产品。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被授权后,该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可以由组成该成套产品的每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确定,也可以由该成套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确定。例如由咖啡杯、咖啡壶、牛奶壶和糖罐组成的咖啡器具。
  (3)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以该组件产品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确定保护范围。例如由熨斗与底座组成的电熨斗。
  对于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以插接与拼接组件的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确定保护范围。例如积木、七巧板。
  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应当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确定保护范围。例如扑克牌、国际象棋。
  (4)变化状态产品是指在销售和使用时呈现不同状态的产品。变化状态产品以该专利产品变化状态图中的各种使用状态所示的外观设计作为确定该产品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依据。例翻盖手机。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判断的规则
  1、判断主体。
  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应当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评价,一般消费者是指外观设计产品的直接购买者。
  作为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应当具备:
  (1)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同种类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了解;
  (2)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
  2、判断客体。
  与专利外观设计进行比较的对象称为被诉侵权设计。在案件审理中,应当用被诉侵权设计与图片或者照片所示的专利外观设计进行比较,不能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诉侵权设计进行比较。
  3、判断规则
  (1)确定类别。
  确定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种类,是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前提。确定产品种类时,应当遵循用途原则。确定产品用途时,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2)对比方法。
  在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为原则,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观察专利外观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的全部可视设计特征,对影响整体视觉效果的设计特征进行综合判断。
  ①被诉侵权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虽有差异,但并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构成近似。
  被诉侵权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的差异属于惯常设计 或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应当认定两者构成近似。
  下列情形,属于无实质性差异:
  A、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察觉的细微差异;
  B、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但有证据表明在不容易看到部位的特定设计对于一般消费者能够产生引人瞩目的视觉效果的情况除外;
  C、互为镜像对称的外观设计。
  ③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A、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B、专利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专利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但是当事人提出反证的除外。
  专利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空间是指设计者在创作特定产品外观设计时的自由度。如果专利外观设计的设计空间较大,其与被诉侵权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通常不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如果专利外观设计的设计空间较小,其与被诉侵权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通常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作者:未知,来源:天津高院 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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