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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原告浙江中水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海州表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11 14:40商业秘密网

  被告成立于1990年5月23日,其注册资本为1500000元,注册的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旋翼湿式冷水水表、旋翼式液封冷水水表制造、加工;一般经营项目:五金配件、塑料制品、电器配件、水暖管件制造、加工。
  2013年6月14日,原告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衢州市衢江区高家镇湖仁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湖仁村经济合作社)代为到被告海州表业公司购买“海州牌LXSJS-15F自控预购定量水表”,并代为向浙江省衢州市信安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购物证据的公证。上述委托行为经浙江省龙游县公证处公证,公证书为(2013)浙龙证经字第144号。另据浙江省衢州市信安公证处(2013)浙衢信证民字第1156号公证书所示:湖仁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汪水荣与该公证处公证员于2013年6月20日来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双庆浦村四塘江东路65号被告处,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汪水荣购买了海州牌LXSJS-15F自控预购定量水表共计八十只,并从该公司分别取得《业品买卖合同》一份、《收款收据》一份、《宁波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公证员从购买的八箱海州牌LXSJS-15F自控预购定量水表中抽取一箱共计十只进行了封存,并对封存水表进行拍照,共拍摄照片十六张。据被告与湖仁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业品买卖合同》显示:购买水表数量为500只,单价120元,合计60000元,但根据被告开具的《收款收据》和《宁波增值税普通发票》显示,实际购买水表数量为80只,单价120元(含税),共计9600元。
  另查明,除本案外,原告另对被告就同一涉案产品向本院同时提起两起诉讼(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各一件)。原告为上述三起诉讼共支付公证相关费用2440元(包括:衢州市信安公证处公证费1600元、核查费500元,龙游县公证处公证费340元)及一定的律师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享有专利号为ZL20081010××××.4,“一种液体流量定量控制装置”的发明专利,该发明专利现处有效期内,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原告所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081010××××.4,名称为“一种液体流量定量控制装置”的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
  庭审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被控侵权产品(公证封存的产品)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原告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完全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构成等同侵权。被告则认为:一是预警定位控制机构采用完全不同的方法和结构形式,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采用的是上下垂直滑动的截止阀(滑阀),系直线移动的滑阀方式,原告涉案专利采用的是转动的关闭板(转阀)方式;关闭时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滑阀的阀芯凸台由定量转盘的缺口落下脱离于定量转盘的接触,而原告涉案专利采用的是定位板压入到定位轮的定位槽中,依旧保持两者的接触。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涉案专利虽然有基本相同的功能和效果,但二者必要技术特征不完全一致,工作原理相反,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采用的是拉杆,原告涉案专利采用的是压杆,故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经庭审比对,除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预警定位控制机构采用了拉杆,原告涉案专利采用了压杆外,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其余技术特征均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而二者的作用原理均为:先将拉杆/压杆调整到一定的位置,将大小关闭板的定位卡顶在定位轮的外圆面上,通过限位转轴的旋转带动定位轮旋转,拉杆/压杆通过复位弹簧重新复位,以控制大小关闭板上的定位卡与定位轮上的定位槽相吻合,以达到控制定量使用液体和预警液体量的目的。二者是采取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故构成等同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原告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等同的技术特征,本院认定其落入原告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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