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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原告余姚市金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梅西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11 14:29商业秘密网

  根据上述认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张吉锋于2010年6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工作灯(JF701)”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0年11月24日获得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103018××××.0,该专利至今有效。ZL20103018××××.0外观设计授权公告载明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专利简要说明记载: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用于照明;设计要点为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产品设计要点的图片为主视图。2013年10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专利出具外观设计评价
  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2013年5月10日,张吉锋与原告签订合同授权原告独占实施该专利,授权期限为2013年8月8日至2020年5月31日止。据(2014)浙余证民字第3366号公证书记载,2014年7月14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冰向浙江省余姚市公证处申请公证,同日下午与公证人员及公证员方某在该公证处办公室(902室),由周冰在互联网上进行了如下操作:一、在该处的已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点击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在地址栏内输入网址,进入该页面后截屏打印该页面,为打印件第一页。二、在当前页的搜索栏上方选择“供应商”选项,在搜索栏内输入“宁波梅西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点击搜索按钮,进入该页面后截屏打印该页面,为打印件第二页。三、在当前页上点击第一个搜索结果选项,进入该页面后截屏打印该页面,为打印件第三页。四、在当前页上点击“供应产品”选项下的“LED聚光灯工作灯”子项,进入该页面后直接打印该页面,为打印件第四页至第五页。五、在当前页上点击“工作灯”所显示的图片,进入该页面后直接打印该页面,为打印件第六页至第八页。六、返回前一页面,点击“COB工作灯工作灯”所显示的图片,进入该页面后直接打印该页面,为打印件第九页至第十页。七、点击当前页左侧的“企业身份认证”字样,进入该页后分两个页面进行截屏打印,为打印件第十一页至第十二页。该公证书附页打印件的网页截图显示,被告通过阿里巴巴网站所销售的型号为MX-BD13、名称为“工作灯”的产品,供货总量为100000个。
  据(2014)沪徐证经字第4332号公证书记载,2014年7月4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公证员与工作人员柴宁对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湘阳、原告委托的调查员黄钊在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联曹路289号的上海申通快递梅陇公司网点签收编号668989007632快递包裹的行为进行了公证,并现场拆封包裹,包裹内有灯具三件(含型号MX-BD13工作灯一件),公证员对快递单、包裹内的灯具以及取快递现场进行了拍照后,重新包装封签后交由王湘阳留存。上述人员回到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后,黄钊使用其携带的手机与电话号码为“180××××8910”的用户进行了通话(黄钊述称该号码为被告业务员竺慧丽电话),告知电话接听方其已经收到对方发来的灯具,公证员对电话内容进行了录音并刻录成光盘。2014年6月17日原告委托调查公司到被告经营场所所摄照片中,被告样品间陈列有型号MX-BD13工作灯,从被告处取得的被告样品册上亦有该款工作灯产品。2013年张吉锋曾以被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本院以(2013)浙甬知初字第146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张吉锋撤回起诉。双方在2013年8月6日和解协议中约定:被告尊重张吉锋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02053××××.1,名称为“可旋转手电筒”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及专利号为ZL20103018××××.0,名称为“工作灯(JF70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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