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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宁波市鄞州恩特机械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柯德机械有限公司、金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09 08:50商业秘密网

  根据上述举证、质证及庭审陈述,本院对原、被告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因两被告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3,因两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予以认定。至于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本院将另行阐 述。
  对两被告提供的证据1,因原告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有异议,且该证据并不能实现两被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定。对证据2,虽原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上架时间有修改的可能,本院认为该网页并非两被告自己的网站,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福建中天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修改了上架时间,故本院予以认定,至于该证据能否证明两被告的证明目的,本院在说理部分另行阐述。对证据3,因原告对其关联性有异议,且两被告未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件,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以上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雷刚系专利号为ZL20123017××××.1、名称为“铣挖机(A NT-20RW)”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12年5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0月24日。该外观设计专利公告图包括主视图、左视图、立体图。主视图与后视图对称,左视图与右视图对称,俯视图和仰视图无设计要点。       2013年1月1日,原告恩特公司与雷刚签订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合同约定,雷刚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及另一专利独占实施许可给原告使用,期限至专利权终止失效,专利许可费100000元 ,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专利保护事宜,向侵犯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提起诉讼,所需费用及所得利益均由原告承担和享有。
  2013年9月6日,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柯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模具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柯德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柯德公司于协议签订之日起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20123017×× ××.1、名称为“铣挖机(ANT-20RW)”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于2013年12月15日前将在被告柯德公司网页上的被诉侵权产品图片删除,逾期未删除,则被告柯德公司自愿赔偿原告20000元;被告柯德公司于2013年11月 29日前赔偿原告3000元。
  浙江省宁波市永欣公证处于2014年1月10日出具的(2014)浙甬永证民字第97号公证书记载:2014年1月7日,原告恩特公司的代理人在浙江省宁波市永欣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操作已连接互联网的公证处计算机,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baidu.com,进入百度网页界面后,在搜索栏输入“柯德铣挖机”,点击百度搜索结果“宁波市鄞州柯德机械有限公司(网址为www.kod-machinery.com)”,进入“宁波市鄞州柯德机械有限公司”中文网站首页后,浏览该网页,点击播放“产品视频”,并对相关网页进行实时打印,点击“铣挖机”页面部分产品图片,打开“产 品详情”页面,并对相关网页进行实时打印。将打开的“宁波市鄞州柯德机械有限公司”中文网站相关页面关闭,回到百度搜索结果页面,点击进入“柯德铣挖机百度视频”网页,浏览并对相 关网页实时打印。点击“柯德铣挖机百度视频”网页上“优酷”视屏缩略图选项,进入“YouKu优酷首页原创频道﹥原创列表﹥记录”界面并自动播放文件名为“视屏:柯德机械、铣挖机、柯德铣挖机、铣刨头、铣挖机价格、艾卡特、进口铣挖”的视屏,浏览该网页及该视屏,并对该网页进行实时打印。在浏览器的地址 栏输入www.1688.com,进入“阿里巴巴1688”首页,在产品搜索栏中输入“柯德铣挖机”并点击搜索,对相关网页进行实时打印 。点击“柯德铣挖机”搜索结果页面上“矿类挖掘隧道掘进柯德铣刨头铣挖机掘进头型号M360”产品图片,打开该产品详细信息 页面并实时打印。(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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