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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常州凯森光电有限公司与奉化市远帆电视支架有限公司、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6-10 09:17商业秘密网

  代理审判员  马 宁
  代理审判员  吴玉凯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代书 记员  张伟斌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的 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 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 (七)赔偿损失;……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 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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