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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一案(6)

发布时间:2015-06-08 10:10商业秘密网

  2、关于联通青岛公司、百度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联通青岛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虽然联通青岛公司是互联网接入服务经营者,百度公司是搜索服务经营者,服务类别上不完全相同,但联通青岛公司实施的在百度搜索结果出现之前弹出广告的商业行为与百度公司的付费搜索模式存在竞争关系。
  根据涉案公证书的记载,在百度网站搜索“鹏飞航空”,弹出“打折机票抢先拿就打114”的广告页面,搜索“青岛人才网”,弹出“找好工作到半岛人才网www.job17.com”的广告页面,搜索“电话实名”弹出“查信息打114,语音搜索更好用”的广告页面,可以看出搜索时弹出的广告是有针对性的,与搜索的关键词及内容有紧密关系。联通青岛公司利用百度网站搜索引擎在我国互联网用户中的市场知名度,利用技术手段,在百度搜索结果出现之前强行弹出其投放的与搜索的关键词及内容有紧密关系的广告页面,诱使本可能通过百度公司搜索结果检索相应信息的网络用户点击该广告页面,影响了百度公司按照自己意志向网络用户提供付费搜索服务与推广服务,也会导致百度网站上付费搜索客户流失,属于利用百度公司的市场知名度来为自己牟利的行为。这种行为破坏了百度公司的商业运作模式,损害了百度公司的经济利益,还会导致上网用户误以为弹出的广告页面系百度公司所为,使上网用户对百度公司所提供服务的评价降低,对百度公司的商业信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同时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市场行为准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因此,原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联通青岛公司、奥商网络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
  判决结果:
  综上,上诉人联通青岛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联通青岛公司负担21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作者:未知,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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