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SAMSONBRIGHTINDUSTRIALCOMPANYLIMITED与被告宁波凯得利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6-05 14:05商业秘密网
二、被告宁波凯得利电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SAMSONBRIGHTINDUSTRIALCOMPANYLIMITED(森信光明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含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SAMSONBRIGHTINDUSTRIALCOMPANYLIMITED(森信光明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原告SAMSONBRIGHTINDUSTRIALCOMPANYLIMITED(森信光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450元,被告宁波凯得利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开户银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毛明强
代理审判员 马 宁
人民陪审员 张 晓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代书 记员 黄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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