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安瑞医疗器械(杭州)有限公司诉时百明、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6-03 15:28商业秘密网
安杰思公司申请的涉案专利名称为“带推送器可重复开合的 止血夹”,涉及一种内窥镜下用的止血夹,亦是针对现有止血夹 存在缺点在技术上做出的改进。故可以认定涉案专利与安瑞公司 申请的ZL200920200362.X“一种旋转式止血夹”实用新型专利属 同一技术领域,均涉及止血夹领域的技术研发。
综上,涉案专利与时百明在安瑞公司参与研发的“一种旋转 式止血夹”实用新型专利具有关联性,即涉案专利与时百明在安瑞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故而,安瑞公司关于涉案专利系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应归安瑞公司所有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依据 ,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安瑞医疗器械(杭州)有限公司为ZL201220250652. 7“带推送器可重复开合的止血夹”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由被告时百明、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安瑞医疗器械(杭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时百明、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有限公 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 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 求数额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 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户名 :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 01)。
审 判 长 潘才敏
代理审判员 徐 珺
人民陪审员 廖 静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傅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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