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安瑞医疗器械(杭州)有限公司诉时百明、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03 15:28商业秘密网
安杰思公司确认,2012年1月,时百明到安杰思公司就职,任 研发工程师。
2012年5月28日,安杰思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 带推送器可重复开合的止血夹”的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为时百 明,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月30日,专利号为ZL201220250652.7。
另查明,安瑞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23日,经营范围为“生产 :第二类、第三类6808腹部外科手术器械,第二类、第三类6822 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第三类6815注射穿刺器械, 第二类6825医用高频仪器设备,第二类6877介入器械;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从事第Ⅲ类、第Ⅱ类:注射穿刺器械、医用光 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除植入体内或长期接触体内的眼科 光学器具)、医用高频仪器、医用X射线设备、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限支架)、介入器材及第Ⅱ类、腹部外科手术器械的批发” 。
安杰思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6日,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 :实验室仪器及设备,第二、三类6840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第二 、三类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关 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 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 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以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专利法第六条所称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三)退 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 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 、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之规定,时百明于201 1年12月30日离职,距离涉案专利申请日2012年5月28日不足1年, 故涉案专利系时百明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 。因此,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专利是否与时百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
对此,本院认为,所谓本职工作即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职务范围,属日常工作职责的范围,既不是指单位的业务范围,也不是指个人所学专业的范围。单位主张一项发明创造系发明人在本职 工作中做出,首先需证明发明人的本职工作范围,然后需证明该 发明人的发明创造与其在单位的工作内容具有关联性。
本案中,时百明自2008年7月10日进入安瑞公司工作,先后从 事工艺工程师、研发工程师工作,主要从事主导和组织新产品设 计、开发及更新换代产品,提供技术支持,使产品适应临床和市 场需求的工作。2009年11月9日,时百明在安瑞公司工作期间,作为发明人之一,安瑞公司为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ZL2 00920200362.X“一种旋转式止血夹”的实用新型专利。该项实用 新型专利涉及一种通过软性窥镜钳道到达胃及肠道出血点,并对 出血点采用夹持方式止血的止血夹,系对现有内窥镜用止血夹存 在问题所作的技术改进。时百明作为该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人 之一,势必实际参与到ZL200920200362.X“一种旋转式止血夹” 实用新型专利的研发工作中,实际接触并了解到止血夹技术领域 相关内容。此外,时百明于2011年12月30日离职时签署的工作交接清单上亦载明:“一、工作职责内容交接:止血夹……二、代 办工作交接(正在进行中、需要连续的事项):止血夹新方案的 原样评估(主要解决开口和夹持力的问题)”……三、资料档案 交接:止血夹主文档……”。故可以认定时百明在安瑞公司的工 作包括与止血夹技术领域相关的内容。(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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