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安瑞医疗器械(杭州)有限公司诉时百明、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03 15:28商业秘密网
2.对证据2、5、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
3.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该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无关,不能证明相应的立项和申请。
4.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Michal Shi不是时百明的签字,且图纸与涉案专利属不同技术问题。
5.对证据7中没有时百明签字的页面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无法确认真实性,对证据7中有时百明签字的页面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研发工程师是根据具体任务进行具体工作 ,与涉案专利无关。
6.对证据8、10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系安瑞公司单方制作,无法确定真实性。
7.对证据9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
对安瑞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1.证据1、2、5、6,因时百明和安杰思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2.证据3,因时百明和安杰思公司不能提供足以否定其真实性的相反证据,且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确认其证据效力。
2.证据4,因时百明和安杰思公司对其真实性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设计图纸上英文名MichalShi为打印字母,不能确定系时百明签署,且安瑞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3.证据7,虽时百明和安杰思公司对岗位说明书第一页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本院经审查认为,岗位说明书经时百明签字确认,可以证明研发设计工程师岗位的工作职责内容,故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4.证据8- 10,本院经审查认为时百明和安杰思公司质证意见成立,对其证 据效力不予确认。
时百明和安杰思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共同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测试系统发票
2.高端加热尖端成型机发票
3.烤胶机、涂胶机系统发票
4.数字压力表发票
5.微小气体流量计
6.数字压力表发票
7.手动气压源发票
8.数字压力表等发票
9.点光源发票
10.封口机发票
11.激光焊接机发票
12.涂胶机发票
13.纳基隔热板发票
14.张家港市兴诚精密弹簧制造有限公司合同及发票
15.南京艾索尼科精密器械有限公司合同及发票
16.杭州市中好电子有限公司合同及发票
证据1- 16,用以证明:涉案专利由安杰思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及技术支持,系安杰思公司自主研发。
17.201220506178.X专利、201220322380.7专利、2012104700 39.0专利及201220202533.4专利的相关材料,用以证明:安瑞公司针对不同技术问题有不同研发团队。
对时百明和安杰思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安瑞公司质证认为 :
1.对证据1- 16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些发票只 能证明安杰思公司曾购买过相关设备和仪器,但不能证明系为涉 案专利研发所用,且大部分发票开票日期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后 ,与涉案专利无关。
2.对证据17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
对时百明和安杰思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证据1- 17,本院经审查认为安瑞公司质证意见成立,该些证据与本案不具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有关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
2008年7月10日,时百明到安瑞公司就职,任工艺工程师。2009年11月9日,时百明作为发明人之一,安瑞公司作为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ZL200920200362.X“一种旋转式止血夹” 的实用新型专利。2011年7月10日,时百明与安瑞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时百明从事研发工程师工作。2011年12月30日,时 百明与安瑞公司劳动关系终止。(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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