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瑞医疗器械(杭州)有限公司诉李丽清、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6-03 15:11商业秘密网
确认原告安瑞医疗器械(杭州)有限公司为ZL201220170996. 7“用于球囊取石设备的限位针筒”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由被告李丽清、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安瑞医疗器械(杭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李丽清、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有限公 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 求数额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 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户名 :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 01)。
审 判 长 潘才敏
代理审判员 徐 珺
人民陪审员 廖 静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傅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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