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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瑞医疗器械(杭州)有限公司诉李丽清、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03 15:11商业秘密网

  安杰思公司确认,2012年1月,李丽清到安杰思公司就职,任研发工程师。
  2012年4月19日,安杰思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 用于球囊取石设备的限位针筒”的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为李丽 清,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3月27日,专利号为ZL201220170996.7。
  另查明,安瑞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23日,经营范围为“生产 :第二类、第三类6808腹部外科手术器械,第二类、第三类6822 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第三类6815注射穿刺器械,第二类6825医用高频仪器设备,第二类6877介入器械;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从事第Ⅲ类、第Ⅱ类:注射穿刺器械、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除植入体内或长期接触体内的眼科光学器具)、医用高频仪器、医用X射线设备、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限支架)、介入器材及第Ⅱ类、腹部外科手术器械的批发” 。
  安杰思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6日,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 :实验室仪器及设备,第二、三类6840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第二、三类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关 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 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 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以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专利法第六条所称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 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 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 、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之规定,李丽清于201 1年12月20日离职,距离涉案专利申请日2012年4月19日不足1年,故涉案专利系李丽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 。因此,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专利是否与李丽清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
  对此,本院认为,所谓本职工作即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职务范围,属日常工作职责的范围,既不是指单位的业务范围,也不是指个人所学专业的范围。单位主张一项发明创造系发明人在本职 工作中做出,首先需证明发明人的本职工作范围,然后需证明该发明人的发明创造与其在单位的工作内容具有关联性。
  本案中,李丽清自2006年12月5日进入安瑞公司工作,任研发设计工程师一职,主要从事主导和组织新产品设计、开发及更新换代产品,提供技术支持,使产品适应临床和市场需求的工作。2 009年7月23日,李丽清在安瑞公司工作期间,作为发明人之一, 安瑞公司为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ZL200920189625.1  “一种取石球囊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以及ZL200920189626.6 “取石球囊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均涉及 一种取石球囊设备,结构上均由导管、球囊、注射器及气阀控制 开关等部件组成,其中注射器与气阀控制开关为球囊的充盈机构 。李丽清作为该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人之一,在参与取石球 囊设备的研发工作中,势必会接触并了解取石球囊设备包含注射 器等各部件的技术领域相关内容。安杰思公司申请的涉案专利名 称为“用于球囊取石设备的限位针筒”,系一种用于球囊取石设 备的注射器,该涉案专利为球囊取石设备的组成部件,其与球囊 取石设备连接时组成一套球囊取石设备。安瑞公司与安杰思公司主营业务均属医疗器械领域,具有直接的市场竞争关系,李丽清 在从安瑞公司离职后一年内即作为发明人提出涉案专利申请,应 认定涉案专利系李丽清在安瑞公司从事球囊取石设备研发工作过程中,在注射器等部件基础上做出的技术改进。综上,涉案专利与李丽清在安瑞公司从事的工作具有关联性,安瑞公司关于涉案 专利系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应归安瑞公司所有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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