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瑞医疗器械(杭州)有限公司诉李丽清、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03 15:11商业秘密网
对安瑞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李丽清和安杰思公司共同质证认为:
1.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李丽清虽是研发工程师,但系根据安瑞公司要求解决具体技术问题来安排本职工作,且与安瑞公司无竞业限制约定,离职前已交接所有材料。
2.对证据2、4、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
3.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sunnyli不是李丽清的英文名,且图纸与涉案专利属不同技术问题。
4.对证据6中没有李丽清签字的页面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无法 确认真实性,对证据6中有李丽清签字的页面真实性无异议,但对 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研发工程师是根据具体任务进行具体工作 ,与涉案专利无关。
5.对证据7、9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系安瑞公司单方制作,无法确定真实性。
6.对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
对安瑞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1.证据1、2、4、5,因李丽清和安杰思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2.证据3,因李丽清和安杰思公司对其真实性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产品零件图上英文名sunnyli为打印字母,不能确定系李丽清签署,且安瑞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3.证据6,虽李丽清和安杰思公司对岗位说明书第一页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本院经审查认为,岗位说明书经李丽清签字确认,可以证明研发设计工程师岗位的工作职责内容,故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4.证据7- 9,本院经审查认为李丽清和安杰思公司质证意见成立,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李丽清和安杰思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共同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拉力测试系统发票
2.高端加热尖端成型机发票
3.烤胶机、涂胶机系统发票
4.数字压力表发票
5.微小气体流量计
6.数字压力表发票
7.手动气压源发票
8.数字压力表等发票
9.点光源发票
10.封口机发票
11.激光焊接机发票
12.涂胶机发票
13.纳基隔热板发票
14.上海俱隆精密合同及发票
15.浙江康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同
16.济南晨生用硅胶制品有限公司发票
17.胶粘剂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票
证据1- 17,用以证明:涉案专利由安杰思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及技术支持 ,系安杰思公司自主研发。
18.201220506178.X专利、201220322380.7专利、2012104700 39.0专利及201220202533.4专利的相关材料,用以证明:安瑞公 司针对不同技术问题有不同研发团队。
对李丽清和安杰思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安瑞公司质证认为 :
1.对证据1- 17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些发票只能证明安杰思公司曾购买过相关设备和仪器,但不能证明系为涉 案专利研发所用,且大部分发票开票日期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后 ,与涉案专利无关。
2.对证据18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
对李丽清和安杰思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证据1- 18,本院经审查认为安瑞公司质证意见成立,该些证据与本案不 具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有关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
2006年12月5日,李丽清到安瑞公司就职,任研发设计师。20 09年7月23日,李丽清作为发明人之一,安瑞公司作为申请人,向 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ZL200920189625.1“一种取石球囊设备” 的实用新型专利。同日,李丽清作为发明人之一,安瑞公司作为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ZL200920189626.6“取石球囊 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2011年12月20日,李丽清与安瑞公司劳 动关系终止。(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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