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杨晓东、冯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9、证人俞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某证实其以前有一辆车牌号为苏E×××××的蓝色跃进牌卡车,其用该卡车帮翁某甲拉过他厂里生产的没有包装的棒冰给杨老板,杨老板也让他拉过一、两次成品“旺旺”牌棒冰的情况。经辨认,男一组6号(杨晓东)就是杨老板,男二组7号就是翁某甲。
10、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中国旺旺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总部品牌维护处的副专员,其接到线人的举报,在昆山市周庄镇有一个冒牌生产我们公司“旺旺碎冰冰”产品的窝点,其带领工商所的执法人员前往包装厂和丝绸厂内的库房进行查处的情况。
11、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某证实杨肖东、冯某以上海诗贝食品有限公司的名义承租昆山市周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子的情况,经辨认,女子组2号(冯某)是冯某,男子组6号(杨晓东)是杨肖东。
12、证人俞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某证实2013年5月初,有一男一女过来租厂房,他们是和老板张某谈的,一共租给他们7间房子,租了半年,租金一共15000元左右的情况,经辨认,男子组6号(杨晓东)、女子组2号(冯某)就是租房的一男一女。
13、租房协议书,证实冯某以上海诗贝食品有限公司的名义租用昆山市周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子的情况。
14、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笔录及财物清单,证实工商部门检查案发现场的情况,及在租用的昆山市周庄镇周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厂房内查获旺旺碎冰冰3578箱,外包装膜283卷,外包装纸箱6080只,外包装袋子23600条,散装碎冰冰25400支,包装机2台,叉车1台,封口机1台等物品的情况。
15、照片,证实涉案物品的品牌、外观等情况。
16、淮安旺旺食品有限公司鉴定报告,证实查扣的3578箱“旺旺碎冰冰”产品非该公司生产,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的情况。
17、昆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假冒注册商标的“旺旺碎冰冰”3578箱,按每箱60元的正品价格鉴证,价值人民币214680元的情况。
18、淮安旺旺食品有限公司的价格声明、说明函,证实该公司生产的78ml“旺旺碎冰冰”市场建议零售价为80元/箱,建议经销商批发价为60元/箱,淮安旺旺食品有限公司的产品在生产日期前用字母“HA”区别于其他关联企业生产的同样产品的情况。
19、淮安旺旺食品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证实该公司基本情况及经营范围。
20、商标注册证及授权书,证实“旺旺”、“娃娃图”、“旺旺碎冰冰”等商标的商标所有人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经其授权给上高旺旺食品有限公司、泉州瑞麦食品有限公司、徐州大旺食品有限公司、哈尔滨旺旺食品有限公司、淮安旺旺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大旺食品有限公司、广西大旺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无授权给涉案周庄加工点的情况。
21、抓获经过、羁押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晓东、冯某的抓获情况及工商部门查获被告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碎冰冰的情况。
22、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杨晓东曾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07年12月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并于2010年1月12日刑满释放的情况。
23、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杨晓东、冯某的真实身份情况。
24、被告人杨晓东对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作了供述。
25、被告人冯某对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作了供述。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提交的被告人冯某住所地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因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该份证据本院不予认定。(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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